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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遇到借款不还?连带责任保证让你不再头疼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民间借贷中的担保方式主要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李迈律师|民间借贷新动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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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想象一下,您作为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选择了一般保证作为防护网。这意味着,在债务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您不能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刻掏出钱包。相反,根据法律规定,您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债务人追讨,并且在穷尽所有手段(包括法院审判和执行程序)后,若仍无法收回债务,这时,保证人才会站出来,承担保证责任。
这种“先诉抗辩权”的设计,赋予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的缓冲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三者权益的平衡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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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
相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则显得更加直接而高效。一旦债务人未能按时还款,债权人无需绕弯子,可直接向保证人发起追偿请求。这种“连坐”机制,让保证人与债务人在法律上紧密相连,任何一方的不作为都可能直接触动另一方的责任链条。
对于债权人而言,连带责任保证无疑是一剂强心针,能够迅速响应债权危机,确保资金回笼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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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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