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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获刑!看来电子烟不仅“上头”还“上刑”

2024-07-09 18: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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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松桃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件,以被告人杨某某、龙某某、田某某、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情概要:

2023年11月份至2023年12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田某某,前后共计200余个,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4900元。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田某某等人,并安排被告人龙某某帮助其送货。前后共计200余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非法获利73500元。

2023年11月份至2024年1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田某某分别从杨某某、易某某手中多次购买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贩卖给他人。田某某非法获利20000元。其中田某某还未来得及卖出的23个电子烟弹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并现场扣押。经现场称重,从田某某处所扣押的23个电子烟弹净重20.1克,经鉴定,从田某某处扣押的电子烟弹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杨某某、龙某某、田某某多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给他人,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易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龙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易某某、杨某某、田某被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龙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某某、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其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松桃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易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龙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的23个电子烟弹,予以销毁。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在香烟和电子烟里加“料”,让人一吸就“欲罢不能”,这种所谓的“上头电子烟”其实是披上伪装外衣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俗称“烟粉”,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医学中一般用于快速催眠性静脉全身麻醉。依托咪酯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被列入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贩卖依托咪酯都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毒品不仅仅危害个人健康,危害着家庭的幸福,更会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知悉毒品的种类,知晓新型毒品的存在,切莫购买、贩卖、吸食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为我们自己创造一个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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