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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春《无价之姐》胜诉,法院判定未抄袭

2024-07-09 16: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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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确认《无价之姐》未构成抄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李宇春热门歌曲《无价之姐》涉嫌抄袭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确认《无价之姐》未构成抄袭。

《无价之姐》自2020年6月发行以来,作为综艺节目《乘风破浪的姐姐》主题曲,迅速风靡全国。歌曲由李宇春作词并演唱、孙侨志作曲,其独特的旋律和励志的歌词广受观众喜爱。随着歌曲的爆红的同时,音乐人董某某,也就是该案件原告,指出《无价之姐》涉嫌抄袭其早年作品《跟我出发》,消息一出,便引发网友热议。

随后,双方进入了近四年的诉讼期,经过一系列复杂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于作出了二审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无价之姐》与歌曲《跟我出发》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构成抄袭,董某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董某某负担。

关于案件详情,董某某主张《无价之姐》中涉及抄袭的部分为4个小节,重复8次,共计32个小节。法院判定认为,这些相似之处并不足以认定《无价之姐》抄袭了《跟我出发》。法院强调,音乐作品的独创性应当从整体的角度进行评判,而非仅仅局限于几个小节的相似性。

法院详细阐述了认定《无价之姐》未构成抄袭的理由。首先,法院通过对两首歌曲的旋律五线谱转简谱进行比对,发现《无价之姐》在音符和旋律上与《跟我出发》存在差异,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上也呈现出显著差异。

其次,法院明确指出《无价之姐》与原告作品《跟我出发》在调式、动机、乐句、旋律等存在差异,再结合两首歌曲在整体表达情感上的差异性,从听觉效果上可以明显感知两首歌曲的差异较大,争议的副歌部分亦存在较大差异,两者未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法院指出,即便其中几个小节相似,但若在后作品的这几个小节从属于一个更长的乐句,其整体塑造的音乐形象与在先作品相比则可能大相径庭。音乐作品创作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样的动机、音乐素材可以发展出完全不同的音乐作品,不能仅凭小节数的相似就否定整首作品的独创性。因此判定《无价之姐》未构成抄袭。

李宇春《无价之姐》终审的胜诉,是为《无价之姐》的原创性正名,也是对相关创作者名誉权的维护,是对音乐创作自由和版权保护的重要支持,更为音乐创作领域的版权保护树立了重要标杆!

原标题:《李宇春《无价之姐》胜诉!法院判定未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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