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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罚款里有世道人心
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实践中对一些小摊小贩、小微企业的行政处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处以高额罚款,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甚至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农民贩卖的芹菜查出农残超标,赚了14元被罚10万元;采耳店被认定无证诊疗,收入2000元却被罚22万元……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案件屡屡引发热议,原因是涉案金额不大,执法部门开出的罚单却数字惊人,使公众的朴素情感与法理原则产生背离。
“小过重罚”的症结究竟在哪里?从具体案例来看,监管部门并非随意执法,诸如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对相关违法情形均有具体的罚款规定,处罚也没有超出规定范围。但是,部分执法者只盯着具体法律条文,忽视了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总原则,导致在实践中沦为“机械执法”。
行政处罚法总则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是“管总”的原则。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才能避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
而且,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近年引起争议的多起“小过重罚”案件,大多是未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造成的。
罚款里有国法天理,也有世道人心。必须认识到,处罚只是执法的手段,监管的目的在于促进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只有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充分彰显法治精神,做到过罚相当、宽严相济,才能让广大经营主体服气,真正起到执法的警示教育效果。
纠正“小过重罚”,需要综合地方实际、行业特点、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获利情况等因素,明确“过罚相当”的具体情形,进一步细化执法规范。在这方面,不少部门和地方已经做出了积极探索。如去年,浙江、江西等地检察机关开展“涉企行政处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行政检察监督”“餐饮类企业行政处罚监督”等专项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
避免“小过重罚”,需确保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避免趋利性执法、逐利式执法。只有从体制机制的改革入手,禁止相关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处罚数量或金额指标,才能从根本上避免“罚款冲动”。
小摊小贩、小微企业,数量占我国经营主体的大头,一头连着人间烟火,一头连着百姓生计,是畅通经济循环的“毛细血管”,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这些经营主体营造更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和法治保障,更能全面激发其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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