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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患者过敏性休克后伪造、篡改病历,石家庄栾城人民医院被罚15万元
因在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后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等问题,河北二甲医院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受到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卫医罚决字[2024]第H-1号)》(简称《决定书》)显示,石家庄市卫健委于6月27日对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作出警告、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主要违法事实包括:伪造、篡改、隐匿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资料;未按规定告知患者医疗措施;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2024年4月9日,石家庄市卫健委接上级交办的相关投诉材料,经初步审查,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等。
《决定书》披露了诸多细节:2023年5月,某患者住院期间,在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时发生过敏性休克后,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内二科负责人在首诊医师不知情的情况下,于5月5日19:45使用首诊医师的账号密码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对该患者5月4日的《首次病程记录》中“过敏史”进行修改,将“头孢曲松钠过敏”改为“过敏史不详”。
此外,该院医师在患者过敏性休克后,分别于5月5日20:56、20:58、23:44多次篡改病历资料,将入院记录中“头孢曲松钠过敏”改为“过敏史不详”,将“无烟酒嗜好”改为“有烟酒嗜好”,将“无压痛”改为“有压痛”,将“肛门正常,外生殖器正常”改为“肛门未查,外生殖器未查”,并增加了医师签名。
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医师还篡改了与患者家属的谈话内容。
《决定书》称,该院医师在5月5日14:48与患者家属进行谈话并签字后,于当日20:14、20:15增加谈话内容“7.患者入院后依从性差,要求奥曲肽注射液为泵入1/日。拒绝腹部CT检查,多次要求调整抗生素治疗,相关风险已告知,并进一步请上级医师查房,向患者及家属交代病情,加以奥硝唑注射液抗感染治疗”、“8.入院24小时内将身份证、医保卡复印件交予主管医生,协助主管医生完成身份确认。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9.除此知情同意书告知的治疗方案外,医生已经以口头方式向我告知其他替代方案,我经同意应用此知情同意书交代的方案。”
此外,纸质病历中时间标注为“5月5日15:00”的病程记录也系伪造,该记录称“患者诉既往因胰腺炎反复发作,外院行头孢曲松钠抗感染治疗,上述症状可明显减轻,要求更换抗生素,患者及家属(患者妻子及妹妹)多次要求行头孢曲松钠治疗……”
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护士也参与了相关篡改入院护理评估单的违法行为。
该院护士于5月4日20:42完成患者入院护理评估单的询问、填写,5月5日8:00交班后离开医院,在患者进行头孢曲松钠皮试发生过敏性休克后,护士长于18:00左右打电话将其叫到单位,于18:42将患者入院护理评估单内“头孢曲松钠”修改为“可疑头孢曲松钠”,于19:16又将“可疑头孢曲松钠”修改为“不详”。
除此以外,《决定书》披露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医师开具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单时间早于患者的转入时间,且会诊单中描述的化验结果早于化验结果报告时间;在封存病历时,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已知病历中存在两份空白报告粘贴纸,但未对此空白报告粘贴纸粘贴的内容作出说明,在封存病历后的近10天内才由内二科主任将遗落在该科的高值耗材条形码和说明书剪裁页送至病案室;重症医学科未及时将患者5月6日的四份血培养化验单(5月11日出具化验结果)归档入病历中,造成封存病历中该化验结果的缺失等。
公开资料显示,石家庄市栾城人民医院建于1951年,是一所集医疗、教学、急救、预防为一体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为河北省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医院、河北医科大学教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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