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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对父母私下送走男婴获取8万元报酬,被判拐卖儿童罪
2016年12月8日,男婴乐乐(化名)在衡南县第五人民医院诞生。
然而,乐乐的父母家境窘迫,且之前已有三个未成年孩子,经济压力巨大。另一方面,何某的女儿因为没有生育孩子曾两度离婚,她正迫切为女儿寻找一个养子。
双方约定,何某一方出8万元“补偿费”收养乐乐,并请来居委会妇女主任蒋某撮合。
看似双方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但是这种私下收养涉嫌拐卖儿童。
近日,衡南县法院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尽管双方重新签署收养协议,但乐乐的“外婆”何某、亲生父母、妇女主任蒋某仍因此获刑。
2016年12月8日,时年44岁的王某与时年32的刘某迎来了儿子乐乐的诞生。
王某与刘某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两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人共同抚养着三个未成年的孩子,一家人租住在衡阳衡南县车江镇友谊街。刘某负责在家管教孩子,家庭收入主要靠王某外出打零工赚钱。王某的怀孕让原本十分拮据的家庭更加窘迫。但刘某怀孕之后,身体状况不能引产。两人都知道,抚养四个孩子将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另一方面,何某有个女儿,因为女儿没有生育孩子曾两度离婚,女儿的遭遇成了何某的一块“心病”。
8万元领养新生男婴
何某早有想法抱一个孩子给女儿抚养,便一直在医院打听情况。得知王某与刘某家庭负担重,已有三个小孩,可能不会要这个新生男婴,何某动了心思。
因与王某、刘某不熟,何某特地找到了时任衡南县车江镇友谊居委会妇女主任的蒋某。当时蒋某恰好在医院照顾自己女儿生小孩,就在刘某隔壁产房。何某想出钱领养刘某的新生男婴,请蒋某帮忙从中撮合,蒋某答应了下来,将何某愿意出8万元领养新生男婴的想法告知了王某和刘某。
得知此想法后,王某、刘某二人回复蒋某,同意将乐乐交给何某领养。之后,双方约好见面给付小孩及费用的时间、地点等事宜。
2016年12月22日下午,王某、刘某带着乐乐在衡南县云集镇的宾馆开了一间房,等待领养人的到来。之后,蒋某带着何某夫妻及其女儿李某如约而至。何某一方确认乐乐没有问题后,将8万元现金交给王某,抱走了乐乐。然后,王某和何某又各拿了1000元“辛苦费”给蒋某以表示感谢。
王某、刘某将该8万元用于还债、购买一套二手房等家庭开支。
然而在乐乐被抱走两个月后,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了端倪。
2017年2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妇女主任蒋某,口头传唤王某、刘某到案。到案后,三人如实供述了主要情况经过。“我们没有向对方提出一定要给多少钱之类的,就是不给钱也会同意的。”两人称,何某是看在自己条件差才多给了些钱的。妇女主任蒋某称,她是应双方恳求,才做了这个中间人,不是主动而为,“我是出于一片好心,也没想在中间拿什么好处,没想到好心办了坏事”。
次日,乐乐的“外婆”何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情况经过。
2017年3月7日,乐乐亲生父母王某、蒋某分别向衡南县公安局车江派出所退缴违法所得。2017年3月24日,王某、刘某和何某的女儿李某夫妇签订了《收养协议书》,约定王某、刘某将该新生男婴送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书面承诺将新生男婴视如己出,抚育成人。
亲生父母、外婆与中间人均属犯罪
王某、刘某与何某的行为真的只是送养与收养吗?
衡南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的行为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应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但被告人王某、刘某的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与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对被拐卖儿童、亲人带来巨大创伤有较大区别。且王某、刘某文化程度不高,社区矫正机关经调查评估后认为,二人均老实本分,此次犯罪系二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案发后二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感强烈,家中三个子女均未成年,需人抚养,综上,以王某和刘某犯拐卖儿童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各处罚金五千元。
作为中间人的蒋某,法院认为蒋某明知王某、刘某拐卖儿童,仍在买卖双方之间,居中介绍促成交易,并从中非法获利,应以拐卖儿童罪共犯论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作为乐乐外婆的何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提醒
私下收养小心违法
要注意的是,私下收养孩子虽然从形式上看,满足了部分家庭无力抚养小孩,和部分夫妻不能正常生育后产生的送养及收养需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种私下送养收养行为已属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多项法定条件才具备收养资格,且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若收养人符合法定条件,也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该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原题为《一次私下收养导致三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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