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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薅羊毛行为所取得的商品是“赃物”吗?
“薅羊毛”行为,即利用商家推出的各种优惠活动、红包奖励、积分兑换等机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甚至零成本获取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薅羊毛行为是否合法呢?通过薅羊毛行为所取得的商品是“赃物”吗?李迈律师为我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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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行为分类
合规薅羊毛:消费者在遵守平台规则的前提下,利用优惠信息或活动规则,以合理方式获取优惠或商品,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
违规薅羊毛:利用平台技术漏洞、虚假注册、恶意刷单等手段,大量获取优惠或商品,严重损害商家利益,甚至触犯法律。
02
薅羊毛行为中的商品是否构成赃物?
在法律上,“赃物”通常指的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财物,例如专业“刷单”、虚假交易、骗取平台补贴等行为,其核心在于“非法性”,即财物的取得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若消费者遵循平台规则,使用真实身份和合法手段参与优惠活动,其获得的商品是通过正当途径取得的,不属于赃物。例如,使用优惠券在商家指定时间内购买商品,这是合法的市场交易行为。
若消费者通过欺诈、恶意串通、利用系统漏洞等不正当手段大量获取优惠或商品,这些商品则可能被视为赃物。以广州市某农产品公司被骗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通过搭建刷单微信群,使用虚拟电话号码注册新用户,领取并大量使用新人优惠券进行刷单交易,最终将低价购得的商品转售获利。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平台规则,侵害了商家的合法权益,也构成了诈骗罪。法院最终判处相关嫌疑人诈骗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意味着,若违规薅羊毛行为被认定为不当得利,商家有权要求行为人返还其不当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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