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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2024-07-02 18: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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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也称“消灭时效”,公民民事权益受损时,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否则一旦过了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近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曾某某诉称被告覃某、覃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于2017年3月10日向其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覃某签署《借据》给其,《借据》载明2017年5月10日前还250000元,2017年7月10日前还250000元。后两被告分文未还,原告曾某某于2024年3月1日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覃某辩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在2023年12月15日才向其提出还款主张,原告现在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覃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覃某出具《借据》后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故被告在2017年7月10日已明知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其应当在此之后的3年诉讼时效内及时主张权利。但其于2023年12月15日即诉讼时效已过时才向被告提出还款主张,于2024年3月1日提起诉讼,在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时,原告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诉讼权利睡眠,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被告覃某的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成立。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曾某某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置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力,避免时间过长造成证据搜集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财产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护。诉讼时效可因向债务人打电话、发短信或发微信催要借款、上门催讨、邮寄律师函或催款函、向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提起诉讼等法定事由中断,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则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次日起重新起算。建议公民在自身合法民事权益受损时,要及时向对方主张权利,并在自行向对方主张权利时,注意保存主张权利的证据,例如电话通话录音、短信或微信聊天记录、催款函件等,以免丧失自己胜诉的权利。

作 者 | 符雪婷

排 版 | 李蔚玲

审 核 | 梁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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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0万借款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驳回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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