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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常态化机制促进“人岗匹配”,形成企业良性人才生态

2024-09-09 12: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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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人员总量与配置结构、建立员工能进能出机制是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其中,员工“能进”,即市场化用工,多数国有企业普遍能够做到,对于“能出”,对不少国有企业来说挑战较大。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背景下,如何有效提高企业人力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做好“人岗匹配”是国有企业必须要回答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从实操入手,介绍国企如何运用常态化机制,促进企业有效实现人员“人岗匹配”,形成国有企业良性人才生态。

一、常态化内部招聘

针对一定规模和体量的企业,可通过内部招聘机制,对绩效良好,不适岗但适企的员工进行内部调整,通过搭建“内部人才市场平台”、“活水计划”等形式的内部招聘体系和系统,一方面降低外部人员招聘及培训成本,另一方面也减少因岗位不适配导致的人才流失。

在内招机制运行过程中,需注意一方面逐步缩减招聘信息发布周期,最好可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更新,另一方面理顺管理流程,平衡好员工在原岗位稳定工作和流动的关系。

实践案例:

腾讯——“活水计划”

腾讯公司施行名为“活水计划”的内部市场化人才流动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从四方面着力打消员工和管理者顾虑:

01-思维认知

寻找管理层、中层干部和员工中的“活水代言人”,分享个人对活水文化理解和实际转岗经验。

02-规则保障

设计“活水交接期”为员工和管理者提供缓冲。

03-信息透明

推出LinkShow交流平台,推送“内部招聘专案”邮件,充分吸引人才。

04-迭代优化

建立员工反馈渠道,持续优化交流平台功能和相关制度。

“活水计划”实施以来,腾讯公司已累计使16000人成功实现内部调动。

二、顺畅高效的人员调动

针对不符合内部招聘要求、工作条件等要求较高、经营管理急需等情况,企业可建立并明确相应的直接人员调动机制。以组织需要为出发点,对员工进行办公地点或岗位调动。

但需注意具体调整过程中,应当选择与员工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立人才池机制

针对短期冗余人员或暂不适岗员工,可通过构建人才池作为企业人才储备。人才池的优势体现在:

一方面当组织出现职位空缺时,内部有一批经过一定培训、具备相关资格的员工,可以随时出任空缺职位;

另一方面为暂不适岗员工提供过渡期,并重点提升就业竞争力。

在实施层面,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类型或作用人才池,如高潜人才和关键岗位储备池、人才过渡池等,人才池运营上需考虑不同类型人员工作安排、培训安排、职级变化、考核、薪酬和退出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实现系统化、规范化管理。   

实践案例:

中国石化某子公司——人力资源池

中国石化某子公司通过人力资源池拓宽人员“能进能出”方式和渠道,对因各种情况入池的人员建立功能定位不同的4类人才资源池,并实行差异化在池管理,具体如下:

四、加强试用期及首签到期管理

试用期管理即当处于试用期间的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协议。企业通过试用期淘汰可对新员工优中选优,有利于人才能力与岗位需求的进一步匹配。

试用期以3-6个月为宜,且可在试用期到期前15-30天组织述职答辩,相关部门需配合做好过程评估,留存考核资料。

首签到期管理即对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员工,企业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合同。通过首签到期管理进行劳动合同解除风险低、操作相对简单。

对于首签到期并淘汰的员工,建议企业提前1个月告知;在员工续签前1.5个月,可组织续签人员进行述职答辩,通过集体决策避免员工自动续签。 

 相关法律条款(试用期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协议。在实践过程中,企业应制定可行性强的录取条件,并将考核程序标准化、过程纸质化、标准明确化,并留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证明。此外,上述过程需建立在试用期员工入职前知情且同意的前提下。   

相关法律条款(首签到期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实操层面,经济补偿的数额往往与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资标准挂钩。

五、强化绩效考核管理机制

针对绩效表现不佳或不胜任工作员工,可通过绩效考核对其进行管理。通过绩效考核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危机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企业优化人员结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践中,因绩效考核解除劳动合同需明确5项流程:①明确不胜任情形;②开展绩效考核;③对考核不胜任员工进行培训或转岗;④培训后进行新一轮绩效考核;⑤对考核结果不胜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合来看,国有企业的“人岗匹配”和员工“能出”,除了通过“一石激起千层浪”的竞聘或双选机制,也可以通过长期举措改善企业生态,使企业员工这“一池春水”焕发活力,最终助力国有企业形成良性人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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