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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再引关注,委员呼吁民法典合同编规制借款利率上限
有关民间借贷话题再次引发关注,多名委员建议对借款合同中的利率作出上限规定,以此规制一般性借贷乱象。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针对《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有关借款合同章节备受关注。
经营性借贷亟需规范,须由国家依法批准牌照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第十二章对借款合同作出专章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区分。
对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向常委会汇报草案修改情况时表示:鉴于民间借贷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涉及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社会信用体系和经济政策等诸多问题。对借款合同是否区分、如何规定,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
在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建议按照借款行为和目的不同,将借款合同区分为经营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陈军委员提议,应按照行为和目的的不同,对借款合同进行分类,建议将借款合同分为经营性借款合同和一般性借款合同。
“经营性借款合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特征的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并按约定获取收益的合同。一般性借款合同是指不以发放贷款为业的出借人偶发的向借款人出借资金的合同,应该有所区别。”陈军说。
李康委员补充指出,借款合同的分类应以出借人从事的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无论出借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是从事了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质的放贷就是经营性的借贷”。
当前,民间借贷中的经营性借款暴露出很多问题,亟需加以规范。吕薇委员表示,经营性放贷具有盈利性、广泛性和对象不确定性,破坏了经济秩序,极易引起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为此,多名委员提议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明确区分经营性借贷和其他借贷行为,并规定经营性借贷必须由国家依法批准牌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海仪认为,无论出借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只要从事以盈利为目的具有营业性质的放贷,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性借贷,而不是一般的民间借贷。
此前,全国人大代表厉莉亦多方呼吁规制民间借贷议题。在她看来,现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规定较为单薄、粗糙,有必要借助制定《民法典合同编》的契机,设立“民间借贷”专节,对“民间借贷”进一步区分为一般性民间借贷与经营性民间借贷。
厉莉表示,对纠纷易解决的一般性民间借贷,立法层面无需过多考虑;但经营性民间借贷涉及小贷公司、地下钱庄、影子银行、职业放贷人等群体,在保护其合法利益的同时,亦应重视对其进行有效管理、规范。
规制借款利率上限,建议授权国务院制定
关于借款合同利率问题,草案第470条规定“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据了解,对于借款的利率,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24%。
近年来,借款合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数量激增。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7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达到逾110万件。
列席常委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尚伦生分析, 这几年,民间借贷产生了很多的问题,一方面,产生大量的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活动。另一方面,导致出现了大量的刑事案件,造成社会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鉴于此,他建议在第470条后面增加一句“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一倍”。
陈海仪代表也表示,一些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各种方式从事隐性地下放贷活动,签订霸王借贷合同、利滚利,损害了国家金融体系的管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社会治安问题。
针对借款利息问题,多名委员提议对利率实行上限。“现在民间借贷很多,民间利率没人管,自由去确定利息率,如果这次对此定义不搞清晰,以后为这个问题在民法典再修改一次很困难。”贺一诚委员说。
“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这种上限限制和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是不冲突的。”吕薇委员同时认为,利率上限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宜在民法典中明确借款合同利率上限的具体标准,标准应授权国务院或者金融监管机构制定。”
借款人已婚的,应提供配偶知情证明
此外,借款合同中借款人配偶的知悉权也得到关注。
澎湃新闻注意到,草案第45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对此,邓丽委员建议增加一款“借款人为自然人、已婚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配偶知悉贷款情况的证明”。
目前,有一类民间债务纠纷已经比较多而且矛盾突出,就是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认为,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表现多样,有的是夫妻联手对付贷款人、债权人,也有的是夫妻一方与贷款人联手捏造一些虚假借款合同。
“不管哪种情况,都是订立借款合同时没有说清楚,这些民间纠纷非常不好处理,弄不清楚夫妻的另一方到底知道不知道借款合同。”谭琳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既可以减少现在涉夫妻关系的民间债务纠纷,也可以引导夫妻在家庭生活中互敬互爱、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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