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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 :实施陆海污染全面综合治理
12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一些委员在审议时建议,完善陆海联动机制,实施陆海污染全面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海洋生态治理能力。
未按期制定配套法规违反立法法
就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问题,报告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明确要求制定的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实施办法、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设置具体办法和海洋可倾倒废弃物名录尚未出台。
周敏委员指出,相关配套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没有按期制定出来,违反了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立法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问题发现以后,不能因为执法检查报告提出了,这个事儿就了了。现在全面依法治国,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办,既然立法法有明确规定,我们就应该要求有关部门,至少是法律规定的具体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要么出台具体的规定,要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周敏说。
陈凤翔委员建议,建立制定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配套法律、条例、规章方面的责任制和完成时间表。
陈凤翔指出,许多上位法都需要通过出台配套的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来落实和执行,但是许多这方面的工作比较拖沓,执法检查每次都要碰到这个问题,提了建议也是屡提不改。有的上位法已经过去十几年了,配套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
“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到了这个突出问题,这方面应该立规矩。对于这次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及时出台配套法规的建议,我认为同时应该有一个时间表、责任制,并对久拖不决的情况进行追责。”陈凤翔说。
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加大惩罚力度
报告建议,尽快启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程序,明确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窦树华委员说,检查中发现,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和行政不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在围填海管控中,没有有效履行职责,执法监管偏松偏软,特别是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不及时、查处不到位,雷声大雨点小,高高举起轻轻放下,致使历史遗留问题越积越多。海上船舶污染也是如此,交通、海事、港口管理局各管一段,互不搭界。
窦树华建议,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入海、破坏海洋生态行为的处罚力度,不断提高违法成本,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落实法律责任,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程立峰委员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已对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配套条例提出了建议,并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推进落实,尽早为强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支撑。近年来,违法围填海问题突出,围填海项目的管理和审批主要是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对该法同步修改,明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法违规排污口加强清理整治
报告建议,强化陆海统筹,全面整治入海污染源。对于这一建议,委员们认为很有必要。
李锐委员说, 要加强统筹协调,标本兼治,实施陆海污染全面综合治理。海洋污染表现在海上,根子主要在陆地。因此,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关键在于加强陆地点源污染治理和面源污染治理,实现达标排放。在抓好陆地污染控制的同时,也要抓好海上污染的控制,解决船舶油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合理布局海水养殖业,强化海岸的保护和沿海防护林建设,保护好近海生态环境。
吴立新委员建议,严格入海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入海排污口设置应与相关的海洋功能区化和海洋带规划相衔接。此外,应该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和监测,统一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促进达标排污的实现。还应尽快摸清排污口底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排污口加强清理整治。
(原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时建议 实施陆海污染全面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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