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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内幕交易犯罪净化股市生态典型案例
01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对张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犯罪立案侦查。经查,2016年11月,张某某和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董事长吴某某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张某某出资12.5亿元收购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停牌公告。经认定,该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张某某为法定知情人,但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张某某伙同饶某某、罗某某等人,利用其控制的广州某财富管理公司等主体配资,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买卖了该公司股票,成交金额达10亿余元。此外,侦查过程中还发现张某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等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张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02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180条之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内幕交易犯罪被称为“资本市场的老千”,是证券市场中典型的投机行为,共分为自行交易型和信息传递型两类。本案作为典型的自行交易型内幕交易案件,有以下特点:
A:
犯罪人员组成较复杂。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如大股东、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直接组织实施内幕交易犯罪,且内幕交易犯罪团伙化、专业化运作趋势明显,隐蔽性更强。该案中,张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实控人,伙同他人进行高杠杆配资,筹集多方资金控制多个证券账户实施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B:
犯罪复合程度较高。实务中,内幕交易犯罪多与操纵市场、违规信息披露、行贿受贿等犯罪问题交织串联,内幕交易犯罪与其他犯罪违法所得相互“支撑”“补给”,“串案”“窝案”特征显现。如该案侦办中还发现张某某联合罗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操纵证券市场、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
C:
犯罪金额较大,危害性更强。因受内幕信息背后的潜在超额经济利益驱使,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据统计,内幕交易案件中,案均交易金额超千万元,案均违法所得超百万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正常秩序,严重侵犯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03
案件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为了满足好奇心,常常会问“你知道XX事件的内幕信息吗?”但不是所有的内幕信息都是可以八卦的,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信息却是定罪的依据。
为更好打击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应坚持打防并举,提升打击能力,丰富宣传手段。一方面,要加强与证监等部门协同配合,促进专业能力和侦办效率双提升,并充分剖析类案犯罪手法,研究制定打击对策,加强侦查实现精准打击。另一方面,要同步推进防范宣传工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上市公司高管、员工及证券从业人员要提升有关防范和合规意识,恪守职业道德,摒弃侥幸心理,自觉遵守内幕交易犯罪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公安部经侦局
责编:张适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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