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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蓝精灵”,前空乘走私毒品被判11个月
氟硝西泮,具有镇静和催眠作用,俗称“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张某在别人推荐下尝试氟硝西泮后逐渐产生依赖性,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后与其他物品混同寄发快递等方式走私到国内。6月26日下午,顺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张某曾是一名空乘,其自称为倒时差,在别人的推荐下偶然一次尝试服用氟硝西泮,后逐渐对其产生依赖性。由于氟硝西泮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类精神药品,正常渠道无法购买,张某便通过他人在境外购买后,与其他物品混同寄发快递等方式走私到国内,张某的行为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氟硝西泮为我国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2023年被告人张某通过他人在日本购买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并通过国际快递或境外人员入境携带等方式运抵境内。202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在张某住处扣押蓝色药片一粒,经鉴定成分为氟硝西泮。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近年来,具有催眠、致幻、让人亢奋等新型毒品层出不穷。不同于鸦片、海洛因、冰毒等传统毒品,这些新型毒品多属麻精药品,具有双重属性,当其被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时就属于药品,脱离管制被滥用时属于毒品。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打着药品的幌子从事毒品类犯罪活动,致使公众对它们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产生轻怠心理,一旦成瘾可能对自身、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广大群众应提高识毒、辨毒的能力,拒绝从众、猎奇心理,远离毒品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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