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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3万3,到手2万9,“砍头息”是否合法?

2024-06-25 17: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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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雪中送炭借钱给我,

兄弟,4000元就当做我的感谢费,

你只要转29000给我就行了……”

法官:“砍头息”!不支持!

案情回顾

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系好友,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钟某借款,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银行贷款3.3万元后出借给被告,原告将3.3万元贷款以现金方式提取后,扣除了4千元好处费后将剩余部分2.9万元后交付给被告。同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款为3.3万元的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归还借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应是自有资金。原告出借的3.3万元借款均为向银行贷款所得,而后又将贷款出借给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案涉借款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情形,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虽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却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被告因该借贷关系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本案实际借款金额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应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借条中载明借款金额为3.3万元,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借款时已预先扣除了4千元好处费,故法院认定原告实际出借金额为2.9万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限期内返还原告钟某实际借款本金2.9万元并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中,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切记套取贷款转贷风险高,以防因借款收不回导致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同时,在民间借贷中,如事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使虽然减少了贷款风险,但却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法律并未禁止提前偿付利息,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一般是指交付本金时预先扣除利息,在实务中常还体现为借款次日即付息。如果次日即支付利息,剥夺了借款人对部分借款本金的期限利益,应该予以否定性评价。

作者:杜雨思

原标题:《借款3万3,到手2万9,“砍头息”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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