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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揭下新型涉毒犯罪的“画皮”
在第37个“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2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去年以来禁毒工作基本情况,并发布10件相关典型案例。
一方面,我国毒品案件数量和被告人数,自2015年达到历史峰值后已出现“八连降”,毒情总体向好态势进一步巩固。另一方面,涉毒违法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特征,比如,涉案物质种类多元并存、次生犯罪后果相伴而生,特别是一些涉毒犯罪假借“电子烟”“笑气吸气球”等伪装形式,将魔爪伸向了青少年,这对我国禁毒工作提出了新挑战。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品种较多,形成了列管麻精药品、非列管麻精药物及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笑气”三类并存的局面。在这次最高法公布的10件案例中就涉及“笑气”犯罪:于某涛、贾某文向未成年人非法销售“笑气”案。
“笑气”具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时能让人产生一定的幻觉和愉悦,结果“笑气”被伪装成“吸气球”“奶油气弹”在青少年群体中快速渗透蔓延,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型涉毒违法犯罪的牟利工具。
更值得警惕的是,因为“笑气”本身是食品加工等行业经常使用的一种生产原料,目前没有被列入“毒品”范围(即非麻精药品),仅仅按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相对而言其惩罚力度较轻。所以,于某涛、贾某文两人被判构成非法经营罪,仅获刑一年四个月和一年,相较一般意义上的“贩毒罪”的刑罚要轻很多。
正是因为“笑气”属于未列管物质,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更易逃避打击,从而更方便在青少年群体中渗透、传播,甚至“打气球”过瘾已经成了一些圈子里的“时尚”,所以更需要织密刑事法网,提升全社会的警戒等级,确保实现有力打击。特别是要向青少年宣传“笑气”等未列管物质的“准毒品”的严重危害性。
这次最高法将“笑气”案件纳入相关禁毒典型案例中,也说明司法机关的打击决心,必须提升对新型涉毒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之后也可以修订刑事法律。
此外,一些毒品也在改变犯罪传播花样,呈现出更大的迷惑性、欺骗性。比如,这一次最高法公布的“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就是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等成分的电子烟,意识模糊后驾车,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最高法特别提示,依托咪酯电子烟伪装性、迷惑性大,与合成毒品相比,成瘾人群平均年龄更低。
长期以来,我国禁毒措施雷厉风行、效果显著,涉毒犯罪如老鼠过街,人人喊打,全社会对涉毒犯罪保持了高压力、零容忍的态势。但是,也要警惕新型涉毒犯罪改头换面,利用“笑气”“电子烟”等伪装形式,麻痹青少年,绕开监管,“偷袭”社会。
“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对于成瘾、致幻物质,以及药物滥用,都必须揭下“画皮”,保持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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