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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与中国的法律经济学
作为一名经济学的研究者,我非常庆幸在这个世纪初接受经济学教育时,受到的是以科斯、阿尔钦和张五常教授为代表的价格理论大师们思想的熏陶。
在过去10年,我在翻译工作上主要做了三件事。
第一件事,当然就是我们这部《科斯文集》的第一卷《科斯论法律经济学》。这本书虽然出版于今年,但从最开始动议到翻译完成用了大约5年时间,后面又花费了5年时间审校、联系版权和编辑等。
《科斯论法律经济学》,王宁 编,李井奎、陈春良、胡伟强、茹玉骢、罗君丽 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第二件事,是我还翻译了当年我在浙江大学上周其仁老师的新制度经济学课时,他指定的除了科斯先生著作之外的阿尔钦教授的名著《大学经济学》的升级版《经济学通义》。很巧的是,这本阿尔钦教授与其合作者的著作也会在今年出版。
二十多年前的中国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学以及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可谓如火如荼。以当时我所在的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为例,我读研时几乎人手一本由刘守英老师等人翻译的《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书,其中起首的就是科斯教授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以及阿尔钦教授关于产权问题的经济学理论。科斯先生关于交易费用与市场制度之间的关系分析,成了我们理解各种制度和现象的一个基本的参考点。在偏好稳定的基本假定下,对由交易费用决定的各种局限条件的分析和研究,理应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
受科斯先生著作影响,我之后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取径无不体现科斯教授的深刻思想烙印。例如,浙江大学科斯经济研究中心成立时,我曾接受委托开始了一项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研究课题。这项课题我们大约做了七八年,我们根据科斯先生的企业边界理论,推论面对《劳动合同法》所造成的交易费用变化,受其影响不同的企业会采取不同的契约方式。我们的研究指出,中国劳动力市场形成了以正式雇用合同和劳务派遣与外包为契约特征的新二元市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最终增加了社会的交易费用。
科斯先生的工作告诉我们,经济学是关于交易费用的研究,而阿尔钦教授则以从定价和竞争的角度分析产权的方法,补充了科斯先生在权利界定和执行方面的研究。这两者并不冲突,而是一体浑融。它们共同构成了现代经济分析的核心,今天,产权范式已经深入人心。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学又可以说成是关于产权的研究。
在研究方法上,正如《科斯论法律经济学》的编者王宁老师所说,研究法律在经济中的作用还有方法论上的好处,那就是它有助于把经济学与真实世界联系起来。而经济学文献中虽然也有许多案例,但可惜大都是经济学家向壁虚构出来的。科斯先生很重视案例研究,他自己做的关于经济学中的灯塔,以及关于费雪车身和通用汽车的研究,都是这样的例子。他还特别喜爱张五常先生基于调查而撰写的《蜜蜂的寓言》一文。
从这一点上来说,我们中国的经济学家在引入法律经济学方面,从一开始就走在了科斯先生所谓的正确的道路上。
此外,从2003年起,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史晋川教授,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的黄少安教授,联合发起了“中国法经济学论坛”,每年举办一届,今年马上就要举办第22届中国法经济学论坛。中国法经济学论坛荟萃了我国法律经济学领域的很多研究成果,不仅包括对科斯经济思想和经济理论的研究和发展,还包括对众多案例所作的研究,以及近些年大量涌入法律经济学领域的使用现代计量分析方法的经验研究。
在我国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上,还有两位先驱性的学者值得特别提出来。一位是今天也出席了这次活动的张维迎老师。
2003年,张维迎教授与邓峰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发表了《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坐、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解释》一文。此文以缜密的法律经济学思维分析了传统中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得出了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有效性的主要因素,法律制度应随着信息成本的变化而变化的结论。张老师他们这篇文章对当时还在读研究生的我来说冲击非常之大,让我认识到经济分析的力量无远弗届。此后,张维迎老师还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如《经济学家看法律、历史与文化》《作为激励机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等,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一位值得一提的先驱性学者是周其仁教授,他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将法律经济学对土地财产制度的阐释用来分析和评价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此外,他对公有制企业性质以及国企改革的一系列研究,也都可以看到科斯先生的影子。
不过,这20年来,法律经济学在经济学界的发展又出现了两个新趋势。第一个趋势就是形式化分析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侵入,第二个趋势则是以因果识别为特征的经验实证计量经济学对我国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巨大改变。
关于第一个趋势,科斯先生与《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作者、法律经济学运动的领军人物之一的理查德·波斯纳教授的分歧,可以表明科斯先生的态度。科斯先生更为关心的是法律作为一种生产的制度结构,它对经济产生什么样的深刻影响以及如何与其他制度发生互动,科斯先生关心的并不是法律本身的制定和效率。形式化的法律经济学最典型的代表是科斯定理。如今这个定理已经成为经济学上最著名的定理之一,却也是科斯先生认为自己的思想被误解得最深的表现。
关于第二个趋势,虽然科斯先生去世时因果识别研究尚未像今天这样大行其道,但《科斯论法律经济学》一书中的案例研究也还是表明了科斯先生的态度。经济人的行为是对局限条件的系统性反应,但因果识别利用的是对这种反应的随机扰动,能够识别的是这种扰动的影响,而不一定是系统性反应本身的影响。因果推断当然是经济科学的一个进步,但对科斯先生来说,只是这种识别而缺乏对经济行为人实际所面对的局限条件的理解和认识,这种因果关系的理解和揭示对经济学的意义仍然有限。
最后,我们来谈一个很有趣的现象。在《科斯论法律经济学》的第一篇序言中,爱泼斯坦教授曾提到,在科斯101岁时,科斯先生断言,自己的人生是一场学术上的失败,因为世人基本上误解了他对经济系统内交易费用角色的理解。科斯先生的思想取得了如此大的影响,开辟了诸如法律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等多个学科,但科斯先生本人却如此看待自己的学说命运,怎能不让人感慨万千!
这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我前面提到,过去10年,我在翻译工作上做了三件事,这第三件事就是我独立翻译了11卷本的《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文集》。这10年的翻译工作,让我逐渐深刻认识到,我们对凯恩斯先生的思想误解得同样非常之深。
理查德·波斯纳教授曾写过一篇文章,名为《科斯与凯恩斯》,他断言二人在方法论上颇有相似之处。波斯纳先生写作这篇文章的时候就已经意识到,科斯先生不会同意这一点。而在过去10年,我也带着这个困惑,翻译了两位经济学巨匠的主要代表作。我的经历使我认为,或许波斯纳先生在这一点上没有说错,虽然我并不认同他在他那篇文章中的具体论证方式。
由于世人对凯恩斯的误解太深,凯恩斯也像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一文中那样为自己申辩。凯恩斯曾在1942年《如何筹措战费》一书中这样自我辩护:“曾有人这般诬我,指责我企图在一个自由主义社会中实行极权主义的方法。如此批评,真可谓牛头不对马嘴!在极权主义国家,是不会存在对这类牺牲进行分配的问题的。这是它在战争初期,能居于有利地位的原因之一。只有在自由社会当中,政府之政务,才会因为要顾全社会正义的要求,而变得错综复杂起来。在奴隶制国家,生产即其唯一的问题。老、幼、贫者,能否自存,悉由天命而定;再也没有其他的社会制度像奴隶制这样,更适宜于为统治阶级提供特权保护的了。”
科斯先生曾经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出版两百年之际发表演讲时说,自己的著作只不过是给斯密的作品增添几个注脚而已。有趣的是,很少有人知道,凯恩斯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这样写道:“不要误解我。我不认为古典经济学的药方可以自行发挥作用。……布雷顿森林体系和华盛顿提案的最大优点是,它们可以把必要的权宜和长远的原则结合起来。正是这个原因,我再次重复我之前的话:这是利用我们从现代经验和现代分析中学到的东西的一次尝试,它不是为了打败,而是为了实现亚当·斯密的智慧。”凯恩斯说这番话时,正是他二战后奔走于英美之间,为英国乃至欧洲和世界的复兴殚精竭虑之际。在英国众议院讲完这番话后不到半年,凯恩斯先生就与世长辞了。
经济学诞生于自由社会下的人的合作扩展秩序发轫之时,对自由社会的守护,是它的天职。如果忘记了这一点,经济学就忘记了它的根本!我想,这大概也是科斯、阿尔钦以及凯恩斯这些伟大经济学人心中的理想所寄。失去这一理想,经济学也就失去了人们对它的信任,失去了其他学科对它所应有的尊重。
(作者李井奎为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主攻方向为因果推断、法律经济学与经济思想史,为国内知名的凯恩斯研究专家,独立翻译《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文集》,由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另著有《大侦探经济学:现代经济学的因果推断革命》《在哈佛看美国》等。本文为李井奎于6月7日在北大国发院《科斯论法律经济学》新书发布会上的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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