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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凉感无风感”广告侵权?美的诉格力不正当竞争案判了!
禅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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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句六字广告语,美的将格力告上法庭,两大电器龙头的法庭对决也引来了各方广泛关注。近日,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格力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格力停止使用该广告语,并赔偿美的50万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格力已主动履行判决,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庭审:两大电器龙头对簿公堂
美的、格力是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的知名品牌,作为家电行业的龙头企业,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在今年6月25日,美的状告格力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由禅城法院新城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禅城法院在庭审中邀请大量媒体旁听并对此案件进行报道的同时,还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10多个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全程直播庭审,并全国首次引入法学专家与资深媒体人联合解说庭审,170万人次观看了庭审直播。
作为原告的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美的公司)状告格力的原因,是美的认为其享有“有凉感 无风感”这句广告语的合法权益,被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公司)在其京东商城官方旗舰店销售“臻净爽”空调产品的过程中,使用了这一广告词。
美的认为,其首创的“有凉感无风感”这句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经过持续、大量的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结合在一起宣传、推广,使该广告句式产生了第二含义,与“美的”舒适星系列空调形成了特定的、固定的联系,产生了特定的权益,即“有凉感无风感”成为了广告形式的未注册商标,起到识别不同于其他空调品牌标识的作用。格力公司使用这一广告词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也造成了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与混淆,是不正当竞争。为此,美的公司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格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赔偿经济损失4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赔礼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
判决:格力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50万元1.对于格力公司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禅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有凉感无风感”的广告语,格力公司并未在空调产品整体宣传语中的显著位置使用,而是作为其空调产品诸多功能效果之一进行宣传;格力公司使用“无风感”宣传语,是基于格力公司获得实现空调无风感功效的相关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在空调产品上实施其专利技术为依据,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据此,法院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力等,认为格力公司在其京东旗舰店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产生误解,不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同时,涉案广告语“有凉感无风感”,虽然内容上是对空调产品功能功效的直接描述,但句式较为押韵对称,具有一定的创意和显著性。而且,美的公司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时间较长,覆盖范围广,同时经过其在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宣传,可认定消费者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与舒适星系列空调产品及美的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定的固定联系。
3.对于格力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禅城法院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并不仅限于直接借用其他经营者品牌损害其经济利益的情形。格力公司直接使用他人进行了较大宣传投入和较长时间使用的广告语,本身就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不能仅以商品是否产生市场混淆、获取利益或造成实质损害来确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商业竞争中,通过各自形式提高自身竞争优势、扩大自身影响力,或者降低竞争者优势或市场占有、减损其商品影响等,均属于竞争行为,而在竞争行为中采取不正当的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即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禅城法院认为格力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其使用涉案广告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禅城法院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是使用广告语,属于商业标识范畴,因此不正当竞争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美的公司受到的实际损失及格力公司的获利数额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等因素,禅城法院酌定格力公司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共50万元。至于美的公司提出的公开道歉的请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一般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该案的侵权行为性质不符,因而不予支持。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太平点评:因使用“有凉感无风感”广告语,美的起诉格力不正当竞争侵权,现该案判决已经生效。我曾经参加该案的庭审直播讲解,应该说,判决结果并不出人意料。作为案件庭审的亲历者,我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这不仅是经营者经营行为的法律准则,也是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只有所有经营者均遵循法律的这一要求,市场竞争才能够正常进行。这一原则要求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正当经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本案来说,原告使用涉案广告语多年,做了大量广告宣传,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理应了解原告使用涉案广告语的情况,应该予以避让,但却无正当理由地使用。因此法院判决构成侵权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有助于规范竞争秩序,促进正当竞争。
禅法君寄语:一直以来,禅城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原则,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坚决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确保上述案件裁判程序公正,禅城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10多个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全程直播庭审,让该案件裁判更加公开、透明、可预期,以公开促公正。为了实现案件的实体公正,禅城法院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对涉案广告语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为合议庭裁判提供智慧参考,最后还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审慎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禅城法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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