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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村干部无法认定工伤,制度漏洞早该修补
去年年底,四川省中江县白果乡黄桷村党支部副书记顾良达,被前来办事的村民在冲突中殴打,后来病发身亡。这本已是家庭的不幸,可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时,竟被人社局告知,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组织,乡政府没有为顾良达购买社保、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算工伤。
近日,这一事件被媒体报道后,引发热议。从家属的情感角度看,这无疑是万难接受的。顾良达是在办公场所,为工作原因而遭遇殴打身亡,在事实层面显然就是“因公”,怎么无法认定工伤呢?
然而,要据此说当地人社局是故意刁难,也不客观。因为人社局能否认定工伤,并不是看事实层面顾良达有没有为村委会工作,而是要先看他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覆盖的对象,即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此前有没有缴纳工伤保险。
因为工伤认定的背后,是有明确保障范围的工伤保险制度。只有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了保险费用,在认定工伤之后,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费用。而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由选举产生,也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简单来说,顾良达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参保对象,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
现在中江人社局建议家属可以通过仲裁委或法院,认定劳动关系后,人社局才恢复认定流程。但这条路大概率很难走通,只要检索一下新闻就能发现,这并不是一个新问题,很多地方的村干部都曾身陷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困境。根本原因就在于,在目前法律体系中,村委会和村干部之间普遍不被认定是劳动关系。
但是全国的村干部数以百万计,他们身处基层,很多人的工作环境较为艰苦,还要应对各种复杂的局面。顾良达的不幸虽是意外,可也较为典型地反映了村干部工作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么庞大的人群无法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不是一种制度漏洞吗?
近几年,不少地方已开始修复这个漏洞。比如江苏南通市、广西北海市、贵州遵义市习水县都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将村干部纳入到工伤统筹的范围内。去年7月,浙江出台“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将包括村干部在内的7类特定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在广西北海,从2015年9月起,村(社区)“两委”干部就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每月按广西上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1%的费率缴纳,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50%,各县区财政承担50%,个人不缴费。
对于像村干部这样的基层工作人员来说,一旦因公遭受伤害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既失去了经济保障,当事人和家属在情感上也会感到失望、不解。因此,结合地方试点经验,早日在全国层面做出统一规定,把村干部纳入保障范围,才能让整个村干部群体少一些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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