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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遭解聘后用高音喇叭恐吓业主致人心脏病发,主犯获刑七年

孙安清/法制网
2018-12-26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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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与居民小区物业合同到期后,小区终止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没想到,物业公司为了夺取小区的物业管理权,竟然用高音喇叭威胁骚扰业主,多次在该小区寻衅闹事。昨天上午,青岛市黄岛区法院由院长王光金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判决这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法院查明,青岛市黄岛区某某家源小区与青岛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已届满,某某家源小区业主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了解聘青岛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决议,青岛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退出某某家源小区,并向某某家源小区移交物业用房及配电室等配套设施。

为了争夺对某某家源小区的物业管理权,被告人陈某东伙同被告人秦某等人多次至该小区物业办公室门前,欲持剪刀剪断办公室链子锁时被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报警阻止。2016年10月10日,陈某东为震慑某某家源小区业主委员会,伙同秦某等20余人到该小区,意图恐吓业主,达到控制小区的非法目的,后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李志报警后,陈某东等人被迫人离开。

2016年10月14日11时许,陈某东以抢夺某某家源小区门岗为由,带领何某等多人强行对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控制下的西门岗保安室门进行别撬,并通过撕扯、辱骂、掐脖子等手段暴力控制前来阻止的保安人员。2016年10月20日上午,陈某东为达到索要电费的目的,伙同谢某等人购买高音喇叭,录制威胁性语音,在某某家源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办公室,对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恐吓、辱骂,并用高音喇叭循环播放威胁性语言等进行恐吓、滋扰业主;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导致该小区业主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赵某心脏病突发被120急救的严重后果,同时严重影响小区业主正常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东纠集多人多次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谢某、张某等人参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也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陈某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其余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原题为《物业遭解聘竟用高音喇叭恐吓业主》)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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