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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5热线住宅物业热点问答(十二)——物业服务合同

2024-06-14 18: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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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答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市民了解掌握住宅物业管理知识,聚焦12345热线中反映集中的物业管理类热点问题,区房管局将通过开设本问答专栏,定期发布有关物业管理的典型案例和法律依据。一起继续了解住宅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知识吧!

Q: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快到期了,后续需要做哪些工作?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续签

A: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Q: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已经期满,但是业主大会还未就相关事项形成决定,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有效吗?

关键词: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

A: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原合同继续有效期间,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根据《上海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3版包干制或2023年版酬金制)》第二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甲方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决定的且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甲、乙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Q:我们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还没到期,但我不认可现在的物业服务,可以解除合同吗?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解除

A: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Q:我可以在哪里查看到自己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公示

A:

根据《上海市既有住宅小区门卫室和管理处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上海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设置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企业信用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的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咨询电话、24小时报修电话、企业监督电话、962121物业服务热线。

Q:我们小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政府有备案管理吗?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A: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以下职责:(四)办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的义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房管机构备案。

作者:物业科

原标题:《12345热线住宅物业热点问答(十二)——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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