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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温度|“社会资本”在破产法场景的应用
美国政治学家罗伯特·帕特南有本书《独自打保龄》,几乎和保龄球无关。在该书中,帕特南依托“社会资本”概念,专门讲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他指出,民主质量的高低与公民社会的整体状况息息相关,而社区生活又是观察公民社会健康与否的关键指标。帕特南看到,越来越多的人宁可在家看电视或者独自打保龄,而不愿把闲暇时光投入到与左邻右舍相关的集体活动中。在他看来,社区之间的“社会资本”将会耗散。
“社会资本”是社会学中的基础性概念之一,通常指社群内部因为互相联系而产生的益处,近似于中文语境下的“关系网”。按照帕特南的定义,“社会资本”是指社会上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社会关系网络和由此产生的互利互惠和互相信赖的规范。衡量“社会资本”,通常有两个维度:一个是社群整体所共有的因为互相信任而产生的“社会资本”,另一个是个体从“社会资本”所收获的实际益处。
与“社会资本”相对应的概念有很多,比如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等等。起重机作为物质资本可以极大地提高生产的质效,而高水平球星作为人力资本也可能大幅度提高体育比赛的水平。与之类似,高度融合的社群形成无与伦比的“社会资本”,同样可以带来生产力的提高。反过来,物质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如果得不到恰当的配置和运用,也会被耗散。
在课堂上,我曾经从如下两个方面讲过“社会资本”在破产法场景的可能应用:
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作为评判债权人会议线上化的维度。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充分协作,是发挥债权人会议功能的关键;而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交流和协作,理论上会产生一种“社会资本”。理想的债权人会议,应该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充分了解、磋商,求同存异,在达到法定表决票数的同时,达到最优表决结果,实现债权人会议“社会资本”的最大化。
然而,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破产程序中沟通和投票表决越来越转向线上。这种趋势确实能提高破产程序的表决效率,降低管理人的工作量,但客观上也将债权人分割为一个个信息孤岛,无法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充分沟通和联合,也会实质性地影响债权人会议表决的质效。就其本质而言,信息科技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的大量运用,造成债权人会议“社会资本”的耗散,不完全是好现象。
另一方面,“社会资本”可以作为评判法官和管理人合作成效的一个标尺。破产程序具有高度专业性,需要法官、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各方充分协商和合作。就法官和管理人的关系来说,学理、法理都把法官和管理人之间的充分合作作为破产程序高效进行的应有之义。
而在实践中,近年来为遏制潜在的司法腐败,决策层三令五申严禁司法人员和律师不正常接触交往。这一禁令在执行中被“层层加码”后,破产法官和管理人之间“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形同陌路。对于每个法官和管理人来说,面临纪律要求和政策红线,最安全的方式就是“躺平”办案,多做多错,动辄得咎。长此以往,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法官和管理人在专业层面共识越少,误解越多。
法官和管理人业务交流不足的后果,就是在个案中法官权力在手说一不二,事必躬亲层层把关,管理人唯唯诺诺惟命是从,依靠专业能力提供破产服务的主动性降到最低。实践中,双方互相腹诽,但又无计可施。如此一来,法官和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异化成上级与下级、请示与批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彻底颠覆了破产法对法官和管理人之间合作关系的定位。显而易见,过于严苛的交往限制令,客观上也会造成法官和管理人之间“社会资本”的耗散。
当然,“社会资本”在破产法场景的应用,远不止上述两个方面。近日偶然读到经济学家布拉德利·汉森(Bradley A. Hansen)和玛丽·汉森(Mary Eschelbach Hansen)2008年的工作论文《信仰、社会资本和美国商事破产(1921-1932)》(Religion, Social Capital, and Business Bankruptcy in the United States, 1921-1932)。在该文中,两位作者对“社会资本”在破产法场景中的应用提供了第三种可能。
两位作者借助美国1921-1932年之间多方面的实证数据,发现了如下结论:具有同一信仰和近似习惯的成员之间,会形成一种稳定的“社会资本”。当一个债务人因为客观因素陷入财务困境并通过各种途径跟同行分享时,他的经历会让其他同行引以为戒,进而防止其他同行的破产。因此,通过同一信仰和近似习惯建立的联系,可以提供一种降低破产概率的社会安全网。
显而易见,随着破产相关社会学研究的进一步展开,“社会资本”在破产法领域可能还有其他应用的可能,欢迎感兴趣的读者一起展开探索。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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