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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评丨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畸形的嫉妒心要用刑罚“治疗”
据澎湃新闻报道,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罗某2023年6月登录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系统篡改7名同学高考报考志愿,导致7人无法就读第一志愿学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有期徒刑一年半,虽然刑期并不算长,但随着法庭法槌的重重一击,他从昔日的学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罪人。
据判决书显示,“(事后)罗某也非常自责,为表歉意已主动从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哈密校区)退学”。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在学校一贯表现良好,曾担任班干部,学校教师对其评价也很好,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但这样的“嫉妒心”,既畸形又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年,发生的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案并不少见,但真正判处刑罚的并不太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许,正因为这样的法律条款,在一些类似案件中,恶意违法者仅是被行政拘留数日了事。
寒窗苦读十年,在当下中国,高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些“法律意识淡薄、嫉妒心作祟”者,固然只是悄悄改变了几个字符而已,但却无耻地撬动了他人的命运齿轮,侵犯了他人及其家庭的最核心利益。
现实生活中,有的受害者与心仪大学失之交臂,有的甚至永远告别了大学梦想,过早进入社会奔波打拼。以作恶者如此卑劣之行径,只需要行拘几天以示惩戒,这样的违法成本,实在太过“低廉”了。
从法律上讲,对于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行为,其实还有更好的选项。根据《刑法》规定,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追问一句,都篡改他人高考报考志愿,难道后果还不严重吗?
在司法实践中,不乏予以严惩的案例。2016年,山东菏泽单县中学生陈某篡改四名同学高考志愿,导致四名同学无法进入目标高校就读,被法院以犯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河南平舆、2020年四川西昌类似案件中,当事人都被刑拘。但令人遗憾的是,各地处理并不统一,不少地方仅仅是行政拘留了事。
诚然,刑法并非万能的丹药,不可能一罚天下治,但“该出手时须出手”,不能任由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
基于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由“行”入“刑”,处以一定刑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既能表明司法机关严惩不贷的鲜明态度,也能释放不松不退不让的强烈讯号,有利于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在法律红线面前望而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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