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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④丨从《红楼梦》看中国古代婚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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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楼梦》是一本天书,有解说不尽的玄机、探索不完的秘密。从读“红楼”、讲“红楼”到写“红楼”,且看重庆三中法院红学“专家”张景卫如何以法律视角分析《红楼梦》中气象万千的故事情节,现在就让我们走进“红学世界”,一起品读名著背后“法律的那些事儿”。
作为一部写实主义的封建社会百科全书,《红楼梦》集中呈现了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法律等状况。鲁迅先生有句名言:“一部《红楼梦》,经学家看见《易》,道学家看见淫,才子看见缠绵,革命家看见排满,流言家看到宫闱秘事。”从事法律工作的笔者,则在书中看到了诸多古代礼、法制度,尤其是婚姻制度,《红楼梦》对其描述也可谓闳其中而肆其外。笔者立足于《红楼梦》中涉及婚约的相关内容,不揣谫陋,浅谈一下我国的古代婚约制度。
《红楼梦》中涉及婚约的叙述,让人印象深刻的有许多,如:第15回,王熙凤铁槛寺弄权,包揽词讼,退掉张金哥与李守备之子的亲事;第50回,贾母喜欢薛宝琴,因而有为宝玉求婚配的想法,向薛姨妈询问宝琴的年庚八字,被告知已经许了梅翰林家;第64至69回,贾琏偷娶尤二姐,尤老娘出面与张华之父退了尤二姐与张华的婚约;第66回,在贾琏、薛蟠主婚下,柳湘莲以鸳鸯剑情定尤三姐等。以上几处小说情节中涉及婚约的相关描述,看似仅是在于叙事,其实,对《红楼梦》的写作手法和技巧稍作了解,即可知晓:书中人物的行为和语言,均有着深厚的礼法背景和制度基础,真实反映了古代婚约的特点、功能和形式等,并非无米之炊。
婚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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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是婚姻的必备要件。婚约,为关于结婚的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并欲达到“定婚”的目的。婚约产生于奴隶社会,一直延续至今。《礼记》记载:“娶则为妻,奔则为妾”。而“娶妻”需要一套完整的礼法程序,所娶之妻方为合礼、合法之妻。即使下至庶民,礼仪有所略省,但订立婚约始终是结婚的必经之路。
《红楼梦》中,上文所举张金哥、薛宝琴、尤二姐三人,均在结婚之前订有婚约;即使尤三姐与柳湘莲二人父母双亡,且后者游侠在外,欲成姻缘,仍需婚约,并最终在尤三姐的姐夫贾琏、柳湘莲的义兄薛蟠的主婚下,由柳湘莲以传家之宝鸳鸯剑交与贾琏“拿去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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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与爱情无涉。婚姻以爱情为基础,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婚姻观。但在古代社会,婚姻则与爱情无涉。《礼记·昏义》有云:“昏礼者,将以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婚姻是双方家族、家庭的事情,订立婚约也着眼于祭祀祖宗、延续子嗣,讲究“门当户对”,并不征求婚约当事人双方的任何意见,家主的考量和喜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见指腹为婚,也可以按照自己的交情、喜好而为子孙订立婚约。
第50回,贾母未征求宝玉意见,就因自己喜欢宝琴而“细问他的年庚八字并家内景况”;第64回叙述尤二姐与张华的婚约时,写到:“却说张华之祖,原当皇粮庄头,后来死去,至张华父亲时,仍充此役。因与尤老娘前夫相好,所以将张华与尤二姐指腹为婚。”至第68回,酸凤姐大闹宁国府,哭诉贾琏偷娶尤二姐而被张华父子状告“四宗罪”,其中就有“背着父母私娶一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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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与现代社会倡导的婚姻自由理念不同,我国自古以来都承认婚约的法律约束力,婚约涉及的各方如媒红、主婚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家族等,均要严格守约。婚约未经解除,各方均不能将当事人另行婚配。
书中第15回,长安府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看上已被原任长安守备的公子“聘定”的张财主之女张金哥后,上门求亲,但守备家不退定礼,致张家左右为难,最终张李两家对簿公堂。张家托水月庵老尼净虚找到王熙凤,求贾家斡旋,后凤姐假借贾琏之名修书一封给长安节度使云光,使云光断了一个解除张李两家婚约的官司。只是不想“张财主虽如此爱势贪财,却养了一个知义多情的女儿,闻得父母退了前夫,他便一条麻绳,悄悄的自缢了。那守备之子闻得金哥自尽,他也是个极多情的,遂也投河而死,不负妻义。”最终导致张李两家人财两空,王熙凤却“坐享了三千两”银子。第50回写到,在薛姨妈告知贾母宝琴已“许了梅翰林的儿子”后,凤姐“便嗐声跺脚的说:‘偏不巧!我正要作个媒呢,又已经许了人家’”,随后又写到“贾母也知凤姐之意,听见有了人家,也就不提了。”第64回,贾琏偷娶尤二姐时,贾家虽门楣显赫,贾琏也不敢在尤二姐婚约在身的情况下迎娶,还是由贾珍父子出面,逼张华父子写了一张退婚文约,让“尤老娘与银十两,两家退亲”,落了个“只为同枝贪色欲,致教连理起干戈”的骂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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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约须予彩礼。规范古代婚姻缔结的“六礼”中,纳徵是不可缺少的一环。纳徵也称“纳征”,指男家将彩礼送给女家,以表正式求婚,女方接受彩礼则表示许婚。彩礼在古代也称“聘财”“定礼”,包括聘金与聘礼,可以二者齐备,也可只备其一。
《红楼梦》中,张财主与李守备两家的官司主要围绕“退定礼”,退了定礼即意味着婚约解除,张财主才能将张金哥另聘长安府府太爷的小舅子李衙内;而贾珍父子逼迫张华与尤二姐解除婚约后,则让“尤老娘与银十两”,这意味着:张、尤两家指腹为婚时,也是给予了定礼的。不仅如此,即使男方订立婚约时无财货相与,也应给予其他聘礼,以示“作定”。尤老娘死后,贾琏为尤三姐与柳湘莲订婚时,虽柳湘莲“素系寒贫,况且客中”,却最终还是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鸳鸯剑,让贾琏“拿去为定”。
婚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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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立婚姻合乎礼法。行至东汉,“六礼”入律,其地位由奴隶社会的礼仪、习惯法上升为制定法,其后一直延续至封建社会末日余晖的清代。故,有婚约始有婚姻,无婚约即无婚姻,婚约的订立与否,关系着婚姻关系是否合法、合礼。
因红学界多将《红楼梦》后40回界定为高鹗狗尾续貂的伪作,非曹雪芹原著原意,本文不予涉及。前80回涉及主要人物婚嫁的,有第79回的薛蟠悔娶河东狮夏金桂、迎春误嫁中山狼孙绍祖两处。香菱向宝玉提及薛、夏婚姻时,说薛蟠出门贸易,作客“桂花夏家”时见过夏金桂,“当时就一心看准了……和这里姨太太凤姑娘商议了,打发人去一说就成了。”提及迎春的婚姻时,书中描述王夫人说“又有邢夫人遣人来知会,明日接迎春家去住两日,以备人家相看”。由此可见,尽管这两例姻缘均以悲剧收场,但无一例外,薛家和夏家、孙家和贾家均按照当时礼法要求,履行了订立婚约的手续,属于合乎礼法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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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妻妾身份。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妻妾身份有云泥之别,《大清律例增修汇纂集成》记载:“聘为妻,奔为妾”,六礼不备谓之“奔”,正式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聘定迎娶的女子才是妻。妾的实质近似于婢,其亲属与家长的亲属之间无亲属关系,妾也不能上事宗庙。妾只能“纳”,而不能“娶”,妾是没有资格经过聘定程序订立婚约的,否则就触犯了“停妻再娶”之罪。
《红楼梦》对纳妾着墨较多,但并无为妾订立婚约、举行婚礼仪式等内容的描写。如第2回,贾雨村纳甄士隐的丫鬟娇杏为妾时,无任何仪式,只“乘夜只用一乘小轿,便把娇杏送进去了。”第65回,贾琏偷娶尤二姐时,也只“一顶素轿,将二姐抬来”。第19回写宝玉和袭人“良宵花解语”,袭人假语“如今我要回去了”,宝玉挽留袭人时说:“你在这里长远了,不怕没八人轿你坐”,而袭人自知最多在宝玉身边做个“姨娘”,故冷笑说“没有那个道理”。第60回,赵姨娘作为贾政之妾,生了一儿一女,可谓劳苦功高,也只能被戏子芳官回呛“梅香拜把子——都是奴几呢”。第69回,贾琏为其父贾赦办成了事,后者“十分欢喜……又将房中一个十七岁的丫鬟名唤秋桐者,赏他为妾。贾琏叩头领去”。不仅如此,凤姐的得力助手、全书重要人物——平儿,则连个仪式都不曾有,就成了大家默认的贾琏之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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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婚约各方。清律云:“愿者同媒妁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新中国之前,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随意悖约、毁约将受到法律制裁。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规定:“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女家主婚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者,[男家]知情[主婚人]与[女家]同罪,财礼入官……男家悔[而再聘]者,罪亦如之”等。清代法律还对假冒当事人身份嫁娶、婚约期限未至而强娶或婚约期限届至而违期等进行了详细规定。由此可见,定婚的效力相当于现代法上的婚姻登记,而迎娶则只是仪式而已。
《红楼梦》中,不管是王熙凤弄权退掉张金哥与李守备之子的亲事、贾母询问宝琴年庚八字,还是尤二姐与张华解除婚约,均体现了婚约的法律约束力。这也是第60回,柳湘莲先以鸳鸯剑情定尤三姐,后得知后者实系“淫奔无耻之流”而翻悔欲要回鸳鸯剑时,贾琏所说的“定者,定也。原怕反悔,所以为定。岂有婚姻之事,出入随意的?还要斟酌”的礼法制度基础。
婚约的形式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婚书,但受聘财时亦是。”后世宋、元、明、清律典皆延续前述规定,如《大清律例·户律·婚姻》男女婚姻条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同时还规定:“虽无婚书,但收受聘财亦可”。由此可见,古代婚约形式主要有三:婚书、私约及聘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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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婚书是男女两家达成的许诺结亲的法律文件,类似于合同,由通婚书(男家向女家提出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要约)、答婚书(女家同意男家定婚请求的文书,类似于承诺)构成,由男女双方主婚人、媒氏画押,一式两份,两家各执一份,并向官媒登记备案。婚书记载婚姻当事人情况、主婚人、嫁娶日期、彩礼种类及数量等内容。
书中第31回,贾母、王夫人等人谈及史湘云“爱穿别人的衣裳”,王夫人说史湘云“前日有人家来相看,眼见有婆婆家了”;第77回,又提及王夫人说:“又有邢夫人遣人来知会,明日接迎春家去住两日,以备人家相看;且又有官媒婆来求说探春等事,心绪甚烦”。以上湘云、迎春、探春婚约形式,以贾家、史家之贵,三人又是正牌小姐,必是有官媒说合后订立婚书,以示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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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约。“无媒妁、私下议约者,即私约”。([清]沈之奇著,怀效锋点校:《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5页)即未向官方机构登记报备的婚约,称为私约。根据清代法律,私约虽缺乏公权力机关登记备案的程序,也是受官方承认并受法律保护的,其对缔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红楼梦》中,一般的平头百姓、奴仆婢女等的婚约,多为私约。如张华与尤二姐的指腹为婚,即为私约;柳湘莲与尤三姐的婚约,由于柳湘莲素系寒贫,“况且客中”,也只能订立私约,以鸳鸯剑作为聘礼。但即使是私约,也应由尊亲出面订立,而不能由婚姻当事人自己订立。如第74回,凤姐携王善保家的等人抄检大观园时,发现迎春的大丫鬟司棋与其表弟潘又安私定终身,潘又安送给司棋的字帖上写着:“上月你来家后,父母已觉察你我之意。但姑娘未出阁,尚不能完你我之心愿……”。这种私约因未经父母之命,而被视为无效婚约,且被众人嘲笑为“鸦雀不闻的给你们弄了一个好女婿来,大家倒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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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财。聘财在今天又称为“彩礼”“定礼”。庶民之间,既无婚书,又无私约,但唐代以降的古代律例均规定,收受聘财亦是婚约成立的标志,当事人收受聘财后反悔的,亦将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聘财的存在,除了单独具有婚约的效力外,在订有婚书、私约的情况下,聘财还可以增加婚书、私约的效力。另一方面,聘财的返还,则意味着婚约的解除。柳湘莲相赠尤三姐鸳鸯剑,即是用于增强私约的效力,而其知晓尤三姐淫奔的品行后,欲索回鸳鸯剑,即是解除婚约的表示。
几千年的婚约制度史,使婚约文化深入国人骨髓。尽管今天的法律已经不再赋予婚约任何意义,但人们对于订立婚约仍乐此不彼。以当代法律为参照,古代婚约制度既有糟粕,也有精华。糟粕是该制度与现代婚姻自由原则格格不入,精华则是婚约的遵守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诚信、守约意识。所以,司法审判中,裁判者们对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有必要循着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思路,来审酌婚约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文/研究室(审管办)张景卫
编辑 校对/陈柳汐 胡雅茹 张琪琦
原标题:《白鹤时鸣•法说红楼④丨从《红楼梦》看中国古代婚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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