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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典型案例:福建一市人民政府通过自行纠错化解争议
行政机关通过自行纠错机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6月12日,司法部发布第一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其中,李某因不服福建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促请被申请人主动将相关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最终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案情显示,2023年11月24日,申请人李某通过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政文〔2014〕21号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一份”。2023年12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已经主动公开在市人民政府官网(附查询网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公开其申请的某政文〔2014〕21号文件,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某政文〔2014〕21号文件为《关于恳请批准实施〈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的请示》,该文件与《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虽主题一致,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仅系某政文〔2014〕21号文件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将《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向申请人公开,但对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是否存在、能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等事宜没有作出答复,未尽到全面答复义务,属于部分履行法定职责。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及时与被申请人进行了沟通,在确定该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之后,促请被申请人主动将某政文〔2014〕21号文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对此表示满意,遂在本案受理后第5个工作日自愿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督促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是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监督依法行政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机制。”司法部在阐述案件典型意义时指出,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问题,可以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错,进而促成争议化解。这种方式既督促行政机关改进执法,又达到了定分止争的目的。
司法部表示,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把握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精神,在查清被申请人未尽到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优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自行纠错,向申请人公开了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取得了申请人的理解,使这起行政争议在案件受理后的第5个工作日即得到圆满化解,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
“对于行政机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量权行使等方面存在的违法不当及时进行纠正,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洪雷解读指出,该案虽然法律关系简单,但彰显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对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重要性,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启发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机制的作用得到关注并日益显现。李洪雷观察认为,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应用场景是行政机关内部,制度目标上致力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行政复议领域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行政机关对自行纠错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李洪雷同时表示,要维护信赖保护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平衡,避免不当损害行政行为的存续力和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要遵守正当程序,运用回避、说明理由及信息公开等行政程序保障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公平、公正、公开;要做好自行纠错机制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之间的衔接,如果在纠错过程中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补偿和赔偿标准的要积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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