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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草案审议:加强外商产权保护,不得强制转让技术
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在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早期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改革需要,亟需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前述草案拟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加强外商企业的产权保护,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拟明确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 (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增加投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方式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
傅政华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以下统称外资三法)为主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体系,为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0月,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近95万家, 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1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早期制定的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需要,亟需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外资基础性法律,为新形势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傅政华说。
澎湃新闻关注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统一内外资法律、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外资基础性法律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
基于此,草案在原则规定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从以下五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是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二是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三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标准制定应当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
四是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五是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
强化产权保护,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在关于投资保护上,草案亦作出了规定。傅政华指出,一是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转出;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二是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法减损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是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中的重大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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