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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检察官法》二审,明确惩戒委员会负审查错案职能
法官法、检察官法迎来二审,拟进一步完善司法人员权益保障并明确惩戒委员会职能。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修订草案)》《检察官法(修订草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针对时有发生的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草案拟增加有关职业尊严保障和人身安全的规定,并细化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与此同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进一步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职能:专业审断是否错案、拖延办案。
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细化侵害情形
近年来,社会上侵害法官、检察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对此,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完善法官、检察官权益保障方面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关于惩处对法官、检察官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中分别增加规定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细化侵害法官、检察官人身权益的情形。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还拟对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六十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三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作出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
同时,将法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第四项、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履行法官、检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恢复“不得徇私枉法”规定,建议删去“可兼职”相关表述
值得关注的是,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九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关于法官、检察官义务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徇私枉法”等内容。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上述规定仍具有针对性和现实意义,不宜删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现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建议将上述条文中法官、检察官审判案件、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内容调整充实到总则,作为法官、检察官履职的一项基本原则。
有关法官、检察官是否可以在外兼职的问题也引起关注。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检察官“经过批准可以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兼职从事教学、研究工作。”
一些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为从严管理队伍,防止兼职对法官、检察官公正履职的影响,不宜在法律中作上述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明确惩戒委员会职能:审断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
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四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分别对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作了规定,明确了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
有的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应进一步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人员组成和工作程序,规范其运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规定作出以下修改补充:一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能是从专业角度对是否属于错案、拖延办案作出审查判断。二是,明确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三是,增加有关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程序的规定。
此外,法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检察官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法官、检察官员额数的确定和调整作了原则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进一步充实内容,将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法官、检察官员额配置优先考虑基层和案件数量多的地方的办案需要;法官、检察官员额出现空缺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补充;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员额由最高法、最高检商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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