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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老实”,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2024-06-06 11: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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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给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改过自新、融入社会的机会,但它并不等于无限的行动自由,一旦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情节严重,就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安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撤销缓刑案件。

案情简介

案例一:

罪犯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3月被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案件生效后,钟某到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钟某因诈骗被安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案例二:

罪犯杜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0月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生效后,杜某到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杜某因赌博被安远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两名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建议对二人撤销缓刑。

法院审理

安远县人民法院对两案立案后,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安远县公安局、安远县人民检察院、安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涉案罪犯及辩护人、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到场参加听证。

听证结束后,法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钟某、杜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分别因诈骗、赌博而被处行政拘留,违反了法律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中对两名罪犯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钟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对罪犯杜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说法

缓刑是附条件的在一定期限内暂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的被告人一般可适用缓刑,但缓刑并不代表无人监管,甚至为所欲为。

缓刑也是“刑”,高墙之外的“自由”,不等于完全自由。被判处缓刑后应当珍惜附条件的“自由身”。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就是在挑战法律的底线,法院可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收到社区矫正机构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后,经审查,确认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尊敬的安远县父老乡亲:

安远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工作成效最高标准。如果您对安远法院在作风、效率、服务、廉洁方面有任何意见建议,请拨打赣州中院民意受理中心意见受理热线0797-8312368,期待您的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不断改进,用心为您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编校(审)/魏泉鑫 尧意恒

复校(审)/唐玉梅

三校(审)/卢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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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缓刑期间“不老实”,法院:撤销缓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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