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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跑路”就是欺诈!最高法为消费护航
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发布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健身、美容、教培等经营者卷款跑路,则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所规定的“假一赔四”的法律责任。
针对一种特殊的消费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是相当罕见的,也说明预付式消费长期以来存在着诸多的司法纠纷,急需出台相应的裁判规则厘清责任、明确是非,让消费者吃上一颗定心丸。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了以司法服务为消费保驾护航的态度,这一次在预付费这个具体的消费领域进一步延伸了司法服务,回应了民间的关切,切切实实提升消费安全感。
预付式消费有利于降低经营者的融资成本,促进投资。但是,预付式消费一直以来就是消费纠纷的重灾区,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消费模式之下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义务不对等,特别是商家没有受到严格的约束,容易在拿到了动辄上千、上万的预付费之后,产生道德风险、违约冲动。求办卡的时候是一张脸,办完卡之后马上换成了另外一张脸,有的提供的服务货不对板,有的服务质量严重缩水,甚至有的就直接卷款“跑路”,有的换个店招、换个公司注册信息就重新“收割”消费者。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稿”,直击了长期以来困扰消费者的痛点问题,明确界定了收到了预付费之后,商家“变脸”“跑路”的法律性质,提出了明确的制裁措施——欺诈消费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的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长期积累的问题,最高法对症下药,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服务。
第一,明确了7天的消费者反悔期。消费者不了解商品和服务信息的,预付款后7日内可申请无理由退款。第二,明确经营者存在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等等行为,都构成欺诈。第三,针对“迁店”“转店”“变更店员导致信赖基础丧失”等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形,规定了消费者的解除权,消费者在前述特殊的情景之下,可以主动解除合同,及时止损。
促进消费对于提振经济意义重大,只有安全消费才能放心消费,预付式消费应有可靠的法律规制和司法保障,不能让消费者交钱之后就成“俎上鱼肉”。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为预付式消费领域划出了经营红线,增强消费信心,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明白消费、放心消费,才能让消费者掏出真金白银来,司法政策要提供明确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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