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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用于经营店铺,丈夫是否应共同还款?法院这样判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24-06-06 17:39
来源:澎湃新闻
浦江头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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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女士因经营宠物店急需资金,向杨先生借款10万元,后因程女士未还款,杨先生将程女士及其丈夫、婆婆共同诉至法院。

6月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上海静安法院介绍,2023年4月4日,程女士因经营宠物店急需资金,向杨先生借款10万元,程女士向杨先生出具借条,约定将出借款项支付至程女士婆婆刘阿姨的支付宝账户,并承诺支付给杨先生年利息1.4万元,分12个月偿还,前三个月每月至少还款1250元,此后每月至少需还款1万元。4月6日,杨先生按约转账10万元至刘阿姨的支付宝账户。

同年5月,程女士注册了名为某宠物馆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程女士。随后的两个月里,程女士陆续向杨先生支付利息合计2500元。然而,自7月后,由于经营不善,程女士未能按时还款。

在杨先生的多次催讨下,程女士不仅拒绝还款,甚至将杨先生的微信和电话拉黑。杨先生无奈之下,将程女士及其丈夫姚先生、婆婆刘阿姨起诉至上海静安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姚先生主张其未共同经营某宠物馆,而是在某超市担任外卖骑手,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劳务协议、排班打卡记录、工资收入等证据。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程女士在借款时,配偶姚先生未在借条上签字,事后也未予追认,无法证明其与程女士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借款用于某宠物馆的日常经营开销,并未用于程女士、姚先生的家庭日常生活开销。再次,姚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其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并未共同经营某宠物馆,某宠物馆的经营者为程女士个人,而非家庭共同经营。

故法院认为,杨先生主张程女士丈夫姚先生共同经营宠物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姚先生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另外,关于出借收款账户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因刘阿姨与程女士系婆媳关系,刘阿姨将支付宝账号借给程女士使用,刘阿姨未实际使用借款,亦未谋取利益等;而且出借人杨先生在收到借条时明知转账给刘阿姨可能产生风险。因此,杨先生要求刘阿姨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上海静安法院判决程女士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杨先生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上海静安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李海有表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考察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在其中的地位、作用以及经营利润的共享等综合进行认定。如果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未举债一方虽未参与但经营收益为家庭主要收入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未举债一方配偶未参与经营且有工作和收入,或未基于该债务而获益,则可能认定为个人债务。

李海有介绍,本案中,程女士的丈夫姚先生并未参与到某宠物馆的经营中,经营者为程女士个人。此外,虽然借款用于某宠物馆,但某宠物馆一直在亏损,姚先生和程女士的家庭亦未因经营宠物馆而受益。因此,法院认定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属程女士个人债务。

    责任编辑:郑浩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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