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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火出圈的条款,99.8%的人都写在遗嘱上了!
中华遗嘱库的“防儿媳女婿”条款是不少订立遗嘱的市民首选的增加条款。该现象曾经在网络上引起热潮,“尴尬”“寒心”“没毛病”“很合理”等多种声音在网上浮现。为什么99%的立遗嘱人都选择该项条款?
北京的沈阿姨(化姓)也是其中一个,她毫不犹豫地在遗嘱中选用了该条款。
近日,中华遗嘱库北京第二服务中心接待了一位七旬老人沈阿姨。沈阿姨是地道的北京人,自父辈起已经在北京落地生根,省吃俭用留下了一套房子给沈阿姨。沈阿姨是家中独女,爷爷辈的亲人早已离世,父母亲离世后,房子自然而然由沈阿姨继承。
沈阿姨结婚后,这套房子用于出租帮补家计。
因房产既是保障也是“祸害”
沈阿姨和老伴有一个独生女,今年已经三十岁,女儿的婚姻问题一直是父母心里的头等大事。
不久前,女儿和沈阿姨传达了准备结婚的消息。沈阿姨既喜又忧,开心的是女儿终于成家,却担忧待自己离世,女婿会不会为了瓜分遗产亏待女儿呢?
反复思量后,沈阿姨决定将订立遗嘱的事提上日程。在朋友的介绍下,沈阿姨来到了中华遗嘱库。中华遗嘱库的咨询顾问为沈阿姨进行了全面的风险评估,结合沈阿姨的需求,遗嘱确实是沈阿姨最好的财富传承工具,通过订立遗嘱实现定向传承。
为什么选择“防儿媳、女婿条款”?
沈阿姨在订立遗嘱时果断选择了“防儿媳、女婿条款”,希望离世后财产由女儿一人单独继承。沈阿姨表示,自己并不是不相信女婿,也不是把女婿当成外人,只是这样的条款可以更好地保障女儿。“即使日后他们离婚了,这个房产也是我女儿最后的‘避风港’,这是我留给她最坚实的后盾。”
根据《2023中华遗嘱库白皮书》数据显示,历年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例将近100%,该占比每年保持稳定水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通过在遗嘱中写明“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确实能起到排除儿媳或女婿对遗产共有的效果。
是“防”出间隙还是未雨绸缪
当然,如果子女的婚姻幸福稳定,这些钱财都是他们共同使用的,没有实际影响。
中华遗嘱库创办人、中国财富传承文化发展倡导者陈凯表示,这个条款是中华遗嘱库模板的选项之一,表示在遗嘱中规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陈凯认为,这是基本的人之常情,并不代表老人防着女婿、儿媳或家庭关系不好。这个条款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有意义。
而且这并不是针对儿媳、女婿,即使是将遗产给了侄子侄女,老人也可以选择此条款。
专业的事情给专业的人做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常常有市民询问可否提供遗嘱范本,但是遗嘱是一份非常专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文书。由于每个人的家庭结构、状况、财产情况、房产等各有不同,若然只是笼统地对财产进行分配,不仅不能实现定向传承,还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令到亲人之间产生误会,继而对簿公堂,这份遗嘱就毫无意义了。
中华遗嘱库建立了一整套遗嘱服务流程,在遗嘱登记前,会针对市民的家庭结构、成员、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为市民排除“看不见的风险”。通过遗嘱这个合法有效的财富传承工具,规避风险。
中华遗嘱库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发起的公益项目,为年满六十周岁、家庭财产不超过一套房的市民提供免费遗嘱咨询、登记和保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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