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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一街道办未监督村委会被村民诉至法院,法院责令履职
因认为街道办未履行监督纠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职责,张鹏(化名)一纸诉状将街道办告上了法院。
张鹏是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的一名村民。因为未享受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5年6次审理后,终审法院确认:张鹏及儿子张小鹏(化名)具备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
张鹏称,执行完涉财部分内容后,闽江村委会还是拒绝认可他们父子两同等待遇、权益问题。为免后续权益再被侵害而再次陷入讼累,他向金山街道办提交《要求闽江村改正的函》,请求金山街道办责令该村民委员会改正其违法行为。而金山街道办未履行职责,随后张鹏将金山街道办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责令金山街道办依法对张鹏父子的申请履行处理职责。2023年12月13日,福州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3月,金山街道办向闽江村委会下发了履责通知,但闽江村委会仍表示拒绝。
6月3日,金山街道办主任刘静向澎湃新闻称,由法律顾问回应此事。金山街道司法所所长陈宏剑对澎湃新闻称,目前金山街道办已经履行了职责,督促村委会履行判决,但村委会仍不同意给张鹏父子发放股权证。
张鹏表示,将继续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村民称土地补偿费等权益被村委会侵害,经5年6次审理
案卷材料显示,张鹏出生并生长在闽江村,在闽江村承包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和收益并以其为生活保障,至今为农民户口。90年代张鹏将户口挂到鼓山镇鼓一村,但保留土地征用待遇。2010年1月27日,张鹏与其子张小鹏(化名)将户口迁回闽江村 29号。2010年1月27日至2016年,闽江村委会向其成员分别发放土地补偿费及过节费计109450元,但张鹏、张小鹏未收到以上款项。
2016年9月18日,张鹏父子将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和闽江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张鹏长期在闽江村生产、生活,其户籍迁出闽江村后又迁入闽江村,属于闽江村被征地范围村民并在闽江村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与失业保险,与闽江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且张鹏并未在鼓一村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故应认定张鹏因法定事由而加入取得了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闽江村委会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村村民)分配到均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过节费等。张小鹏亦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审法院判决:金山街道闽江村委会支付张鹏土地补偿费和过节费109450元;支付张小鹏土地补偿费和过节费等103000元。
闽江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9月5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闽江村委员会仍不服该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21年3月5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仍认定张鹏应当从其户籍回迁至闽江村后(即2010 年后)享有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闽江村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到均等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过节费等。同时认定张小鹏自2010 年开始享有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判决中,仓山区法院在判决中对应支付金额上进行了调整:判定金山街道闽江村经济合作社、金山街道闽江村委会支付张鹏土地补偿费140850元;支付张小鹏土地补偿费140850元。
闽江村委会再次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7月26日,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福州中院认为,2010年开始,张鹏与闽江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张小鹏于2010年1月27日随父母落户于闽江村,张小鹏亦与闽江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故一审判决认定张鹏、张小鹏自2010年开始取得闽江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判决中认为发放的春节过节费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对应支付费用进行纠正。此外,因张鹏、张小鹏在第二轮承包中没有实际分配到承包地,故不符合领取条件,应在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综上,福州中院判决:闽江村经济合作社、闽江村民委员会支付张鹏土地补偿费90000元;支付张小鹏土地补偿费90000元。
闽江村委会再次不服,提出申诉。之后福建高院驳回申诉。至此,这个历经5年6次审理的案件才落下帷幕。
街道办被指未监督村委会,被判决应履行职责
张鹏称,判决后,闽江村委会履行了18万元的土地补偿费,但未按照村民待遇发给张鹏股权证以及继续发放相应待遇。
张鹏于2022年2月15日向金山街道办提交《申请金山街道办事处要求责令闽江村改正的函》,请求金山街道责令闽江村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张鹏和其他村民同等资格和待遇。
张鹏希望街道办监督村委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来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金山街道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关于督促闽江村民委员会及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判决执行的通知》,闽江村于2022年3月3日向金山街道复函,称已支付完毕民事判决项下补偿款。
张鹏认为,金山街道办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监督职责,并向法院提起诉请,要求责令金山街道办对其申请作出处理,要求闽江村改正并给与发放《股权证》以及2020年之后的土地补偿费。
2023年9月26日,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金山街道办依法对张鹏、张小鹏的申请履行处理职责。
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张鹏、张小鹏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原告的相关权益已有终审裁判予以确认,并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村民委员会对原告已经发生的权益损失负有相应支付义务,但该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原告基于权益的持续存在,为免后续权益再被侵害要求被告责令该村民委员会改正其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被告职责。
此外,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仓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亦针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及权益保护等明确了相对应的责任单位,据此,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负有处理职责。被告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催促过原告所在的闽江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判决,并且未依法告知原告,故被告已履行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山街道办不服,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13日,福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州中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所诉,上述判决有关土地补偿费等涉财部分虽然已经执行完毕,但闽江村存在拒绝给予被上诉人和其他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待遇等问题。
福州中院指出,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22年2月21日向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委员会作出通知,并未对被上诉人履行职责申请作出答复或者告知,上诉人主张其已经充分履行了监督的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金山街道办回应:村委会不同意发放股权证,街道已尽力
上述判决生效后,张鹏要求金山街道履行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7日,金山街道向张鹏作出回复称:2024年3月13日,金山街道向闽江村民委员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下发《关于张鹏要求履行处理职责的通知》,要求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法院民事判决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发放给张鹏《股权证》各一份以及2人享受的2020年到2022年的补偿款和过节费,要求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将相关事项履行情况于10日内书面回复街道。
2024年3月19日,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向金山街道反馈了该事件情况。闽江村委会称,目前土地补偿费已执行完毕。关于待遇问题,闽江村委会称,张鹏自认为法院判决其享有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但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作出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均仅在“本院认为”中表述“张鹏自2010年起开始享有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但并未在判决中提及该部分内容,未形成实质性判决。
2022年2月13日闽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张鹏、张小鹏要求发放《股权证》的申请进行表决。经讨论表决,认为张鹏、张小鹏不符合《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与会27名成员代表一致签字不同意张鹏、张小鹏发放股权证的请求。
金山街道办在通知中称,“我街道已基于职权范围,督促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就您所申请事项予以改正。如果您对相关事项仍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就有关事项向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提请诉讼解决。”这份通知的落款和盖章为金山街道信访办。
张鹏认为,法院判决街道应该履行监督职能,不能用信访答复作为履职,且上述答复并未监督村委会实质性履职。
6月3日,金山街道办主任刘静向澎湃新闻称,对于此事,将会有法律顾问作相关回应。随后,金山街道司法所所长陈宏剑以金山街道办法律顾问的身份向澎湃新闻回应了此事。
陈宏剑表示,收到法院判决书后,街道已经下发通知,要求闽江村要履行判决书中的事项,就是“责令改正”的意思。
他表示,金山街道的态度应该是比较明确的,要求(村委会)一定要履行这个判决,要给张鹏发放股权证,但是闽江村的答复意见也是比较明确,就是拒绝这个事情。
陈宏剑认为,从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街道只能督促村委会履行判决,无法用行政权力强制要求村里一定要做某件事,“发通知督促村委会做这个事情已经是尽我们街道所能了。”他认为,街道的责任已经履行到位了。
张鹏表示,接下来会继续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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