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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法典“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有关问题的规定”?
2024-06-04 17: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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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同居关系纠纷有关问题的规定。
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与自己共同居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一般是指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条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有相似的特征而形成的关系。此处的同居关系指的是狭义上的同居关系,指情侣之间的同居。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但此时有唯一的例外情形,就是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一律解除。如,张三和小美举行了婚礼,但是没有领结婚证,现在两人去法院起诉,小美要分手张三不同意,小美便到法院去起诉要解除两人的同居关系,法院不会受理两人的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上例中,张三与小美去法院起诉两人同居期间的赚的的财产,或两人同居期间生有孩子,就孩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的,法院会受理。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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