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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营商案例︱浦东新区新政“自我设限”激发市场活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政府如何审查管理来确保公平竞争,历来受国内外各类资本和经营主体关注。
6月1日起,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管理措施《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若干规定》结合浦东实际,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
“全覆盖”:明确自我审查主体和对象
《若干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即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全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均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政策措施的必经程序。
具体来说,各单位在出台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之前,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
同时,《若干规定》要求各单位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鼓励设置公平竞争审查专职岗位,规范自我审查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双保险”:明确设置自我审查和集中会审
在要求各政策制定机关强化自我审查的同时,《若干规定》优化了集中会审程序,并自我加压拓展了会审范围,要求属于会审范围内的政策措施,应当在自我审查后提交区市场监管局会审。会审范围从现行的两类扩展为五类:一是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二是经区政府同意拟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策措施;四是适用特别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五是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政策措施。
通过扩大会审范围,竞争主管机构不断强化对政策措施制定的监督和事中防范。会审发现违规情形的,起草单位予以修改调整。
“常见病”:明确审查重点事项防范
《若干规定》还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设置专门条款明确重点防范和审查的事项,确保各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有据可依。例如,《若干规定》规定,政策措施中不得对市场退出做不合理限制、对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做不合理限制、没有依据限定法人资格、设置名录库限定供应商范围、将经营者缴纳税款与安排财政支出相挂钩等,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此外,区市场监管局已连续多年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案例汇编,收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垄断典型案例,积极指导公平竞争审查业务人员更准确地把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强化规则意识,树立浦东各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中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识。
“动真格、见真章”:明确多项措施确保审查工作
为加强制度的刚性约束,《若干规定》特别规定了牵头部门对各单位开展抽查评估、提示函、约谈、考核评价等多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规定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进一步实现公平竞争审查效果可监督、可检查、可问责。
以定期抽查为例,《若干规定》规定了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年选取若干重点领域政策措施进行抽查,对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对存在问题不自行整改的,可以发送公平竞争审查提示函,督促整改;仍然整改不力的,在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以对起草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此外,《若干规定》还创新建立了由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等参与的专家委员会,通过提供重要事项咨询、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开展重点课题研究、协助宣传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另外,《若干规定》支持探索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公平竞争审查协作机制,推动联合检查、交叉抽查和交叉评估。
下一步,浦东新区将持续推进《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清单的更新优化,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有力推动管理措施的落地,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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