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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男子拦路扇老师”:冤冤相报扩展开,将败坏公序良俗
今天(12月21日)有媒体报道说,对昨天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的新闻,河南洛阳有关方面回应称,因为社会关注度很高,所以很慎重,目前案件尚未定性是刑事案件还是治安案件,还待进一步调查结果。
在分清行为人扇打教师的具体行为究竟构成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上,这种慎重无疑是必要的。但是,扇打教师的行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都应该对行为人及其行为予以坚决的谴责,并对行为人进行严肃的处罚,非此则不足以维护教师权利,保证教师安全,树立教师尊严。教师的尊严和体面,并非仅仅是教师个人的尊严和体面,而是整个社会的尊严和体面。
由此,才更有必要厘清“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中的是是非非。毕竟,教师的尊严和体面,虽然代表整个社会的尊严和体面,但同时也应该是内涵着社会公正与正义价值的尊严和体面,而非是靠不讲道理的强制和强力来维系的面子,更不是谁的拳头大谁就处于支配地位的丛林尊严。小时候你对我凶,长大后我就扇了你,这种以师生彼此肌肉力量消长为基础的冤冤相报扩展开来,最终将败坏整个社会的公序良俗,致社会失纲无序。
因此,扇打教师的行为人“十多年没联系的十多个同学与他联系,愿意为他作证”,证明被行为人扇打的教师“曾在课堂殴打他”,也就不是问题的关键。难道扇打教师的行为人在20年前真的被这个教师殴打过,这就构成了行为人20后以暴还暴的合理理由?若此,则依每个学生的个人主观感受不同,教师的任何批评性言辞都可能在20年后引发加诸其身的肢体或语言暴力。这就是说,即使20年前的教师行为真的不合理、不合规甚至不合法,也不是20年后学生对其加诸暴力伤害的理由。
当然,反过来讲,20年后学生对此前给其造成身体和心理伤害的老师加诸暴力行为的不合理、不合规和不合法,同样也并不说明20年前教师对学生的上述伤害就是合理、合规、合法的。恰恰相反,“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的现象,其实并非只是对教师个人的“报复”,而是对在当下学校仍然不是个别存在的以言辞或“肢体”教育学生现象的“警告”,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学校及其教师应该在教育中尊重学生自尊、保障学生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权利的“提醒”。
如果上述“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的起因是20年前教师所为,那么,教师的这种行为毫无疑问会对学生的身体、尤其是心理造成较大和长远的影响。有些情况下,即使教师的行为已经明显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可是,待学生长大意识到这种伤害的性质,则这种从身体伤害而言往往看似不重、都在未成年人身体可承受范围内的行为,早已过了法定追诉期。但是,实际上,“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这种私力救济,并非是对追诉期的僭越,而恰是对教师以肢体或言辞暴力进行教育的行为传承。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坚决谴责“20年后拦路扇老师耳光”行为的同时,也必须对学校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以肢体或言辞暴力来教育学生的行为进行谴责。在学校教育中,教师以“为你好”“对你负责”为名而实施的肢体或语言暴力,在相当多情况下不会被学生单单以个别行为而被记忆,而是会被当作一种模式被传承。因此,替被扇打教师报案的学校,是否也应就此检讨和规范教师的教育行为呢?
(原题为《小时候你对我凶,长大后我就扇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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