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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口倾倒垃圾案” 一审公开宣判,主犯最高被判刑6年半
央视新闻客户端12月21日消息,21日上午,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长江口倾倒垃圾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案涉污染环境罪的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三名主犯倪某、周某、张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五年、四年三个月,并处一百万元至四十万元罚金不等。被告人成某等污染环境罪的从犯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五万元至六万元罚金不等。

2016年12月19日,江苏省太仓市启动供水突发重大事故应急处在地图中查看置预案,致使该市集中式饮水水源第二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48小时45分、第三水厂长江取水口取水中断55小时。事发后,太仓市政府、上海崇明区政府等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相关垃圾进行应急处置。案涉垃圾被非法抛江或非法填埋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打捞或挖掘、清运、处置案涉垃圾及环境修复等费用,金额以千万元计。
经鉴定,案涉生活垃圾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她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重要的生态宝库。长江的生态环境不容非法侵害。向长江中倾倒有毒有害的垃圾不但给当地人民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且严重破坏了长江的生态环境,于法不容。土壤是重要的资源,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非法填埋有毒有害的生活垃圾会导致毒害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破坏生态环境甚至危害公众健康。本案被告人不同程度的参与、实施了长江中倾倒垃圾或土壤中填埋垃圾,数量成千上万吨不等,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从时间上来看,本案被告人将案涉垃圾抛入长江与太仓市第二水厂、第三水厂取水中断有一定因果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倾倒或非法填埋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垃圾,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题为《“长江口倾倒垃圾案” 一审公开宣判 主犯最高被判刑6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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