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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义务帮工受损害,责任风险谁来担?
义务帮工受损害
责任风险谁来担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尤其在农村,各家各户遇到婚丧嫁娶、建房修房、农忙作业等事,亲戚和邻居出于情义自发帮忙,这就是“义务帮工”。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可是义务帮工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责任风险谁来承担?近日,和顺县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办理对厘清义务帮工中责任认定,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伸出援助之手、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李某均系同村村民,被告赵某是被告王某的女婿,收割机系被告王某所有。张某、王某、李某三家耕地相邻。往年农忙时节,三家相互帮衬,关系和谐。但就在2021年秋天的某一天,赵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收割机在李某的地里收割玉米,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因被杂物绊住,原告张某在清理杂物过程中被机器割伤左手,导致左手 1-5 指毁损性离断伤。事故发生时原告及被告赵某、李某在现场,被告王某不在现场。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三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和顺县人民法院。案件办理
该案诉至本院的案由是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要厘清该案的责任承担,就必须查清被帮工人是谁,是王某?是李某?还是赵某?为此,法官积极查阅卷宗,扎实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严把质量关,发挥庭审职能,深挖细查。首次庭审中,因被告李某抵触情绪较大,未到庭参加诉讼,而原告和其他二被告的当庭陈述以及其他证据之间又存在诸多断点、疑点,该案事实不清,秉持“严把质效关”的标准,该案有待深入挖掘。
二是落实普法责任,深入纠纷发生地,现场释法。鉴于该案的被告李某未到庭,法官采取“下乡镇、下农村、下农户”的方法,多渠道了解被告李某的情况,为后续释法说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最终,法官让其明白到庭参诉并非一定要承担责任,反而到庭才能更好地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承担,终于在二次庭审中,被告李某出庭参诉,结合之前的庭审,查明了该案的基本事实。
三是做好“和”字文章,立足审判主业,引领社会风尚。群众利益无小事,小案更需大功夫。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悉收割机的发动机在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处理杂物的危险性,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告张某清理杂物时被告赵某并未及时制止,对损害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但赵某是受王某安排驾驶车辆进行收割的,应由其车主王某承担责任,双方应按照相应责任比例承担责任。案件办结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结
该案的办理,让社会公众更加明白义务帮工本无错,但要考虑个人实际情况,量力而行,接受义务帮工要慎重!
原标题:《【以案普法】义务帮工受损害,责任风险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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