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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微信群,涉嫌违反哪些规定?
5月28日,一则话题#男子为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微信群#冲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
据媒体报道,近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群众报警称,辖区居民段某为泄私愤,将自己与妻子吴某的隐私视频发至某微信群中。经警方调查,违法行为人段某因与妻子吴某长期异地分居,感情不合,为泄私愤,私自登录吴某的微信账号,将其隐私视频发布到上述微信群当中,对受害人吴某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对段某给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对此,有网友认为该男子的行为已涉嫌违法,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还不够!
那么,男子为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违反了哪些规定?将面临何种处罚?如果群内有人转发、传播隐私视频,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端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仲凯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1、男子为泄愤将妻子隐私视频发至微信群,违反了哪些规定?将面临何种处罚?
从该案相关报道来看,公安机关对该男子予以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表明该案事实和情节未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故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该男子通过散播妻子隐私视频的方式,侮辱妻子的名誉,贬损妻子的人格,降低周围人对妻子的社会评价,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此外,虽然该男子未被认定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散播他人隐私、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构成侮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该规定,对于侮辱他人达到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地区司法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判定被告人构成强制侮辱罪。
所以,在遇到感情纠纷时,应理性对待,不应采取散播对方隐私视频的方式报复泄愤,否则将可能导致触犯法律,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2、如果群内有人转发、传播隐私视频,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
微信群内转发、传播隐私视频的行为,需根据具体情节认定,如果其情节与该案男子的相同,则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如果其转发、传播的范围更广、情节更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侮辱罪的情形,涉嫌刑事犯罪。
因此,看到他人散播的隐私视频,不能出于吸引眼球等目的而再进行转发、传播,否则也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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