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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2024-05-28 17:5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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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相关案例

2015年1月26日,杨某与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某购买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呼和浩特回民区某金宝街第1号4 号楼××号商品房。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宣传某金宝街商铺的商业广告内载明:“某金宝街将打造西北第一条拥有户外天幕的商业步行街。天窗、室内商业街、屋顶花园等丰富元素将共同打造出又一城市购物中心的综合魅力。商业街通过天幕、连廊、连续的商业景观、楼梯等将地上三层商业设施及地下空间连为一体,大大丰富了室内及室外空间的景观及趣味性。”并对假日广场、景观步行街等相关设施进行了介绍。杨某以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兑现其要约中所作的宣传承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内蒙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兑现以上宣传承诺。

法官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商业广告宣传资料中所涉及的天幕、假日广场、扶梯等实质内容部分是否应视作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商业广告中所说的商业步行街等内容明确具体,并会对标的房屋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应当认定为合同的内容。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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