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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知:集中夜查!事关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的规范停放和电池安全事关每个人
近期,上海消防发布公告——
近期将展开每周一次的集中夜查,还有《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细则修改,将于6月1日起实施,速度了解!
关于全市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集中夜查行动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本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推动新修订《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条例》宣贯实施,严格整治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突出问题,按照全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统一部署,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组织开展四次电动自行车夜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夜查行动时间
2024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每周一次。
二、夜查重点内容
(一)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二)未落实防火分隔、未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未实行车辆分组停放等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建筑架空层,仍作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使用。
(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违规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违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行为。
(四)自建房、“三合一”、沿街门店、夜间经营使用场所等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五)电动自行车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
请各社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广大市民群众认真自查自改违法违规行为,主动消除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夜查行动。对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携带车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等行为屡劝不改、屡改屡犯的有关个人和非法改装等问题,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
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治理
攻坚行动专班
2024年5月23日
修订版《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将于6月1日起实施
来源:上海人大
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RWLXoezaXvXYUE6XVGtnJA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内容如下:
一、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客渡船营运单位应当制定载运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规范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查验。携带电动自行车搭乘客渡船的,应当遵守客渡船营运单位制定的相关管理要求。
二、将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统筹安全性和便利性,因地制宜大力推动非机动车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建设,更好匹配居民对日常规范充电的需要。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将第二款修改为:
禁止在以下区域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一)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
(三)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四)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但按照有关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除外。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
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第四款改为第五款,修改为: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非机动车停放设施管理者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行管理机构等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处理;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导致事故发生,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依法探索在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五、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原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后并入本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居住建筑的室内区域违规停放、放置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将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中的“交通、道路运输”修改为“交通”,将第三十条中的“道路运输”修改为“交通”,并对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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