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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噪音污染是“看不见的杀手” 加强对在建工地噪音防治

2024-05-27 19:1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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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0日,青浦城管徐泾镇中队执法人员接到热线称某工地噪音扰民严重,立即查阅了上海市建筑安全监管小程序的噪音监测数值,发现在2024年3月14日的多个非夜间时间段都超过标准值。抵达现场后,发现该处工地正在进行噪音工作,立即联系工地技术负责人吴某,向其出示相关数据证明,责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音,告知其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伍仟元整。

案例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海建筑施工噪声的防治的重点在夜间施工、噪声监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等等。

工地施工虽原则上禁止夜间施工,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可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夜间施工。上海夜间施工采取许可和备案审查管理,房屋类建筑工程夜间施工需获得许可,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养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不需要许可但需办理备案手续。许可和备案后,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

作为施工单位,应做好减少噪音的技术管控,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尽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普法小课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三)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第七条 (公共场所噪声控制一般要求)

每日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含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街巷、里弄)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除前款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上述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原标题:《【以案释法】噪音污染是“看不见的杀手” 加强对在建工地噪音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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