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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二审焦点:政府收储污染地块后污企是否还担责
在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即将实施之际,备受关注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二审开庭。
12月19日上午9点半,两环保组织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与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隆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常宇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达公司)环境公益诉讼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合议庭由审判长陈迎,审判员臧静、赵黎组成,由于此前一天已进行过庭前会议,当日的庭审现场主要围绕三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否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两大争议焦点展开。
上午的庭审持续了三个多小时,双方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陈迎宣布休庭,拟在下周四(12月27日)上午9点半,在该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环保组织:环境侵权责任不应以土地买卖的方式转嫁给政府
政府进行土地收储后,企业污染的责任是否同步转移?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之一,环保组织一方认为,三家公司都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地块的特征污染因子与其生产内容高度一致,存在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同时提出三家公司提出的免责事由不能成立。土地收储并不能导致土壤和地下水修复的责任转移给地方人民政府,如果认可这种转移,就承认了政府为污染者担责,降低了污染者的法律风险。
“自然之友”第一代理人刘湘说,收储行为只是政府收回了土地的使用权,但并不意味着污染主体的变化。
刘湘认为“常州毒地”事件发生后,常州市政府对污染地块进行了治理,但该行为属于风险管控,并没有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治理,隔离、土壤覆盖等措施并没有实现污染消除的作用。目前污染地块大部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都没有治理,没有实现公益诉讼的目的。
刘湘主张,除了政府已经采取的措施,还需要三家公司赔偿2.6亿资金才能按照当初方案对污染地块进行治理或按照替代方案进行修复。
中国绿发会第一代理人霍志剑说,上述企业在此前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常隆公司为例,根据环境调查报告和健康风险报告,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大气污染事件和严重的污染泄漏事件,2010年搬迁过程中,还发生过废液倾倒导致土壤严重污染的情形,搬迁时还违法倾倒废渣废料等危险废物。这些都不是历史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而是企业一直存在的问题。
霍志剑认为本案的诉讼目的没有实现,“诉讼目的应该是污染者担责,而不是由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替污染者担责。”
环保组织另一位代理人补充说,环境侵权责任不应以买卖的方式转嫁给政府。
被诉公司:土地收储导致使用权转移,应由受让人承担责任
被诉公司认为,涉案地块存在污染的事实存在,但收储导致了使用权的转移,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责任,此外,根据目前的政府规划已将污染地块调整为绿化用地,并按绿化用地进行治理修复,进行过第三方检测,案涉地块已达到绿地使用标准,对周边地下水监测已符合三类水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公益诉讼诉讼目的正在实现。
常隆公司代理人说,“土十条”等有关规定,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由受让人承担土地修复责任,“常州毒地”事件中涉案地块是企业与政府签订的土地收购合同,也即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应由受让人承担土地污染修复责任。
“为什么要让受让人承担?”常隆公司代理人说,“因为受让人是要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所以在开发利用前就应该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这是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成本。”
常隆公司代理人还说,事件发生后,原环保部以及常州市政府等多方专家已对涉案地块进行修复,花了很大人力物力成本,按照绿化用地标准已达到修复目的或者说正在实现,“因为修复不是一蹴而就的。”
“我们认为修复目的已经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消除风险,政府正在修复污染修复已经实现,环保组织不应该再起诉了。”常隆公司代理人说。
华达公司代理人认为,要求三家公司承担2.6亿元没有法律依据,这一赔偿费用的计算结果是按照案涉地块当初作为开发建设用地的标准计算的,而目前地方政府已调整规划将涉案地块改为绿化用地。
华达公司代理人认为,公益诉讼不是落实“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而是实现消除环境污染风险的目的,从这一目的来看,涉案地块进行修复后已经实现。
“被上诉人误解了公益诉讼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消除环境污染风险,”刘湘说,案涉地块修复后不能等同于地块污染风险被消除,规划的调整不应该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三家公司均认为不需要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三家公司是否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环保组织认为,三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除存在排污的事实外,也造成了实际的污染后果。霍志剑说,案涉地块周边至少有10万居民特别是常州外国语学院的学生老师造成环境健康风险及恐慌,也导致巨额修复费用,理应公开赔礼道歉。
三家被诉公司认为不需要赔礼道歉,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环保组织的上述请求。
常隆公司承认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事实,但属于历史上叠加形成的污染,当时没有技术手段进行彻底的污染控制,应考虑历史因素。不需要赔礼道歉的理由是,“在土地修复过程中,的确异味造成了常州外国语学校师生造成恐慌,但从检测结果来看,没有造成污染损害,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常宇公司代理人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常宇公司成立以后有相关的污染行为,“对于历史形成的土壤污染,国家战略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风险控制,因此在这件事上,常宇公司不承担道歉责任。”
庭审从9:30持续到12:40,审判长陈迎表示,拟在下周四(12月27日)上午9点半,在该庭对此案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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