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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中院、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设立有了新进展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离我们越来越近了。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2月 17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消息介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设立背景时指出,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编办关于设立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的批复》,河北省将设立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消息提到,“《批复》送审稿对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及雄安新区法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等问题作出规定。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该《批复》。会议决定,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按程序报批,适时发布。”
这是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设立方面的最新进展。
根据今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一)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三)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四)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同在今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其中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今年11月通过了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相关法律规定。
今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的上述暂行办法规定:
一、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三、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提请决定任免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五、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人事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有关法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等法规执行。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今年11月16日接受《检察日报》专访时也曾透露了河北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的进展:“河北省委、省人大高度重视雄安新区检察分院设置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的推动下,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雄安新区检察分院设置。前不久,经中编办批复,同意设立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之后省委常委会又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明确要求。近日,我到雄安新区与有关部门就分院机构设置问题进行了沟通。目前,分院人员选配等工作紧锣密鼓地进行。期待尽快设立分院以更好地领导雄安新区三个基层检察院的工作,为雄安新区规划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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