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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力军收购玉米案被列入指导案例,最高法:个案推动良法善治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18-12-19 13:1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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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最高法获悉,近日,该院发布第19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刑事案例、3件民事案例和1件行政案例。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河北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等被列入。

针对王力军非法经营一案,最高法指出,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了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

2017年2月,走出法庭的王力军。澎湃新闻记者 张炎良 资料图

王力军收购玉米改判无罪:用个案推动良法善治

2016年4月,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白脑包镇永胜村村民王力军,利用农闲时间收购玉米倒卖给粮油公司,被法院以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指令巴彦淖尔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原审判决认定王力军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的王力军无证照买卖玉米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意见成立,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王力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成立。

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旨在明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适用问题,裁判要点确认对于虽然违反行政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表示,该案再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用个案推动以良法善治为核心的法治进程及经济行政管理领域的改革,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院可认定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行为人合法权益

河北唐山追赶逃逸者致死案亦被列入指导性案例。最高法认为,该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1月9日,唐山男子朱振彪路过一起交通肇事现场,在追赶肇事逃逸者张永焕时,张永焕进入火车道,被火车撞击身亡。2017年11月24日,朱振彪接到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被张永焕家属索赔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永焕由南向北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张雨来无证驾驶同方向行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追尾相撞,后张永焕起身驾驶摩托车驶离现场。事发当时,朱振彪驾驶小轿车经过肇事现场,发现肇事逃逸行为即驾车追赶。

当日11时56分,张永焕自行走向两铁轨中间,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最终张永焕被火车撞倒,后经检查被确认死亡。法院认定,在朱振彪跟随张永焕的整个过程中,两人未曾有过身体接触。朱振彪有劝张永焕投案的语言,也有责骂张永焕的言辞。

2018年2月12日,河北省滦南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永焕家属的所有诉求,认定朱振彪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撞火车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朱振彪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而在审理过程中又撤回上诉。河北唐山中院于2018年2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张永焕家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认为,该案旨在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该案例以公正裁判树立正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有力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法说。

    责任编辑:王鑫
    校对:张亮亮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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