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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审:个人混投垃圾最高罚200元
在上海,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罚200元。这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的一项规定。
12月18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三审。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注意到,相比之前的审议稿,此次修改稿明确了机关单位和企业应设置四类垃圾收集容器,并对道路、地铁站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主体进行细化。
明确中药渣是湿垃圾
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委员和代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湿垃圾、干垃圾的定义,对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可以作出列举,中药药渣等有争议的垃圾类别应予明确。同时,政府部门应当提供智能化查询服务,便于准确分类投放。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经研究,法制委认为从反映的情况看,各方对垃圾“四分类”已基本取得共识,对四类垃圾的名称以及具体表述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
为此,相关条款做了相应修改:在分类标准中注明湿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它垃圾。同时补充列举干垃圾的具体种类,并将中药药渣列为湿垃圾的种类之一。
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废弃物。
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废弃物。
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污损纸张、污损塑料袋、烟蒂尘土等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此次草案修改稿还增加一款:“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互联网智能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此外还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生活垃圾特性予以细化调整。
企业等单位应设四类垃圾收集容器
提交三审的条例修改稿对不同区域的责任主体加以细分,分别明确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在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继续将物业服务企业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在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条例修改稿明确其管理责任部门或者委托的公共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交站点以及旅游、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地区农民居住地,村委会为管理责任人。如果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则由所在地的乡镇府、街道办确定责任人。
同时,条例修改稿明确了不同区域如何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规定。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场所应当设置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四类收集容器。
住宅小区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也设置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道路、广场、轨交站点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和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湿垃圾产生量多的公共场所,也应当增设湿垃圾收集容器。
混投垃圾个人最高罚200元
对于违反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鉴于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进情况有所差异,草案修改稿对违反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规定。
按照规定,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个人违反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管理责任人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配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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