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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心法|徐艳双:调解“六步法”——从纷争到和谐的艺术

2024-05-22 20:2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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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六步法”

从纷争到和谐的艺术

前言

INTRODUCTION

作为法官,在承办案件并作出判决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出现胜败之分,这自然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矛盾。然而,倘若我们运用调解这一更为柔性的方式去化解这些矛盾,便能够更高效地实现“案结事了”,从而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和谐统一。这样的处理方式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矛盾,还能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多年的民事审判经验中,我总结出“六步调解法”,今天与大家分享。

01

定根基

查明事实

02

树中立

居公不偏

03

明诉求

明确意见

04

找切点

精准定位

05

重程序

重视程序

06

促圆满

案后跟进

01

定根基:查明事实

01/为了“一个目标”:政通人和、案结事了

通过调解的方式,我们可以有效地实现涉案矛盾的基本化解,进而达到事心双解、案结事了的理想状态。因此,在案件受理之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时,我们建议先与原告进行深入交流,详细了解其诉求与起诉状所述是否一致,从而准确把握原告的基本主张。在明确了原告的立场后,我们再与被告取得联系,这样可以更快地掌握案件事实、矛盾焦点,并初步判断案件是否具备调解的潜力,为后续调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此外,在正式约见双方当事人之前,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核实双方的诉求和争议焦点。只有深入查明事实,我们才能明确工作方向,判断案件是否适合调解,以及采用何种策略进行调解。值得注意的是,调解并不是“和稀泥”,更不应以牺牲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片面追求审判数据的“美”和“优”。因此,查明事实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02/坚持“两个原则”:当事人自主原则和合法原则

(1)当事人自主原则:法院在调解时应扮演促进者而非决策者的角色。在调解时,应充分给予当事人双方协商的空间,法官可以居中主持,但应避免过度干预或“做主”。重要的是坚持依法调解,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2)合法原则:无论当事人如何协商,或者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确认,法院都必须对调解内容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

《民诉法》99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02

树中立:居公不偏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摆正法院的中立位置,居公不偏。

01/塑造“法官形象”

法院是解决争端的终极防线,象征着公正的天平。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避免给任何一方当事人留下偏袒的印象,坚定地树立起法官公正、清廉、为人民服务的司法职业形象。

02/确立“价值取向”

通过调解,法院应明确其价值取向,展现法官坚定不屈的担当精神。

法院在调解中扮演着平衡各方利益的角色,旨在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树立法官廉洁公正的良好形象,明确法官司法为民的价值追求。

03

明诉求:明确意见

明确诉求意味着在调解过程中深入征求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为了达成调解,首先需要了解各方的真实想法,而获取当事人真实反馈的前提是建立信任关系。

01/建立当事人信任

这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也是确保调解后案件得以妥善解决的重要环节。建立信任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细致观察,依法行事:通过深入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确保调解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1)“四字方针”——听、咱、发、诉

听: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机会表达自身情况和情绪,提供一个倾诉的平台,帮助其稳定情绪。

咱:采用第一人称复数“咱们”,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营造合作氛围,共同探讨解决方案。

发:敢发声,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态度。勇于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基于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诉:在适当时候与当事人共情,理解其难处,增强信任感。

(2)情理法结合:在调解中既要敢于直言不讳,又要善于用道理说服当事人,精准调控情绪,乐于解释法律。这要求法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工作能力和沟通技巧。

(3)避免不当行为:严禁哄骗、不懂装懂、空许承诺等不当行为。确保调解过程中的信息透明、真实,不误导当事人。

02/缓解对立情绪

当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时,建议采取分别调解的方式,深入了解双方心理状态和矛盾点,通过代入式分析对方诉求,作为“善意”的沟通桥梁,缓解对立情绪,并制定预案后再进行“面对面”调解。

03/明确法院角色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需要权衡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当两者不能同时满足时,应首先确保“法律效果”,即调解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是坚持合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民诉法》第99条的明确要求。

04

找切点:精准定位

01/找准工作切入点

每把“锁”都有一把专属的“钥匙”。

鬼谷子的七大人性法则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

第一:穷者重利,以利切入;

第二:弱者重尊,以谦切入;

第三:强者重果,以事切入;

第四:老者重捧,以礼切入;

第五:妇者重情,以柔切入;

第六:智者重修,以真切入;

第七:小人重计,以需切入。

在和当事人交谈的过程中,我们能够或多或少地了解到当事人的境况和人格状态,通过确定他们属于哪一类人,我们能够“对症下药”,更有效地进行调解工作。例如,与贫苦当事人打交道时,我们要关注他们最迫切的需求;与胆怯、自卑型的当事人沟通时,我们要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帮助他们建立信心;与条件优越的当事人沟通时,我们要直截了当,就事论事;与年长的人打交道时,我们要表现出礼貌和尊重,同时不失主见;对待女性当事人时,我们要更加关心和理解她们,站在她们的角度看待问题;与律师等专业人士交流时,我们要展现真诚和专业,以专业赢得信任;对于经验丰富的当事人,我们要保持谨慎,避免被“带偏节奏”。

02/充分发挥四种人的作用

双方亲属、基层组织负责人、律师以及其他案件参与人。他们的参与往往能够为调解工作带来新的视角和解决方案,帮助我们更好地促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推动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05

重程序:重视程序

正如“无规矩不成方圆”,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基石,严格遵守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是促成调解的必然前提。

01/严格遵守程序法规定

在调解开始前,必须确保所有必要的手续都已妥善送达给当事人,并要求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调解本身仅是一种手段,而案件的圆满解决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调解过程中自信地引导当事人沿着合法的思路前进,掌握主动权,把“针锋相对”转化成“心平气和”。

02/巩固调解成果

一旦调解达成,应立即制作调解笔录,以确保双方的共识和协议得到记录和确认。尽快制作调解书,以进一步巩固调解成果,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06

促圆满:案后跟进

对调解成功的,进行调后回访,提升整体效果。

对调解未成的,及时转入裁判程序,并做好判后释法,减少衍生案件。

对有给付内容的,强化“自动履行”和及时履行的督促职能,最大限度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凸显执源治理的效果,减少强制执行对当事人安定生活的影响。

结语

conclusion

调解工作是法官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为媒介为当事双方重新构建相互信任的过程,而纠纷的实质化解不仅在于纠纷本身法律层面的解决,更在于纠纷外的情感修复与重铸,是实现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不二法门。

在开展调解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要从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出发,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同时,还要研究新方向、探索新方法、打开新思路,以诉源治理机制为抓手,进一步优化调解工作方法。

一审|徐艳双

二审|李 彤

三审|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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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办案心法|徐艳双:调解“六步法”——从纷争到和谐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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