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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监察法︱被调查人死亡的案件仍应依法调查并追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18-12-18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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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监察法,是各级纪委监委的重要任务,是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推出《案例解读监察法》系列报道,结合监察法实施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学法用法实践,通过“案例事例+分析点评”的方式,以案说法,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落实监察法。

【案例】

某省纪委监委依法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某市副市长A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在审查调查期间,A某因癌症死亡。

经省纪委监委批准,继续对A某涉嫌违反党纪行为和涉嫌受贿犯罪进行调查。根据审查调查结果,省纪委监委依照党内法规给予A某开除党籍处分。

省监察委员会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没收A某受贿犯罪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A某受贿所得130万元,依法裁定予以没收。

此案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广大人民群众纷纷表示肯定,认为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腐败分子A某的违法所得,是运用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反腐败的代表性案例,坚决贯彻了党中央对腐败零容忍、强高压的政策方针,进一步彰显了我们党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解读】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是关于被调查人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为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追缴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监察法的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和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如果逃匿,调查就难以进行;即使调查比较顺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死亡,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就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但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到案的情况下,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如果因为腐败分子逃匿或者死亡,就放弃了对其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和对违法所得的处理,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获得感,也难以对腐败行为形成震慑。本案例中,涉嫌受贿犯罪的被调查人A某虽然在审查调查期间因病死亡,但仍然不能逃脱纪法的制裁,省纪委监委依照党内法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其违法取得的财物也必须被依法追缴。该省监察委员会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启动并完成了A某违法所得没收的程序,体现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对反腐败工作的推动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人民利益,彰显了我们党对腐败零容忍、强高压的态度,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一致称赞。

——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

(原题为《【案例解读监察法】被调查人死亡的案件仍应依法调查并追赃》)

    责任编辑:顾亚敏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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