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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连续两周遭警示!“牙茅”通策医疗及多名高管集体收警示函
“牙茅”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通策医疗”,600763)实控人吕建明连续两周遭警示。
5月23日,因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通策医疗及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建明、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毅、财务总监徐国喜、董事会秘书张华等集体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而就在一周前的5月16日,通策医疗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未按计划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及联营企业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眼科投资”)均被出具警示函。
公开资料显示,1965年出生,现年59岁的吕建明是通策医疗的实际控制人。今年4月,吕建明不再担任通策医疗董事长一职。通策医疗4月17日公告,公司在杭州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王毅当选为新任董事长。
官网资料显示,通策医疗主营业务为医疗服务,目前拥有多家口腔医疗、健康生殖医疗机构,在全国各地开设了近30家口腔医院,是中国大型口腔医疗连锁机构。
4月25日,通策医疗发布的2023年年报和2024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去年营业收入28.47亿元,同比(与前一年同期相较)增长4.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5亿元,同比下滑8.72%。2024年第一季度,公司营收7.08亿元,同比增长5.03%,归母净利润1.73亿元,同比增长2.51%。
据大智慧VIP数据,截至5月23日收盘,通策医疗报收63.80元/股,跌2.91%。
通策医疗及公司高管集体被警示
5月23日,通策医疗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下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2 号、下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2024年4月26日,通策医疗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子公司浙江通策口腔医院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江通策”)将所持有的杭州天使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天使”)65.00%股权作价1.00元转让给北京存济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存济”),自2023年3月起,公司不再将杭州天使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同时,通策医疗子公司浙江通策将所持有的北京三叶风尚口腔诊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风尚”)51.00%股权作价1.00元转让给北京存济,自2023年9月起,公司不再将北京风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决定书进一步指出,2024年4月26日,通策医疗披露的《关于通策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显示: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对北京风尚、杭州天使存在暂借款,分别为310.99万元、78.60万元,期末余额合计389.59万元,北京风尚、杭州天使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披露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2024年4月25日,公司收回上述暂借款本金389.59万元。
“通策医疗未能在北京风尚和杭州天使的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前解决对其提供的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同时,通策医疗未在2023年半年报、2023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决定书称。
决定书指出,公司时任董事长吕建明、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毅、财务总监徐国喜、董事会秘书张华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通策医疗、北京风尚、杭州天使、吕建明、王毅、徐国喜、张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浙江证监局强调。
对于本次处罚,通策医疗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培训,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及规章制度,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
实控人前一周刚收警示函
5月16日,通策医疗公告称,公司于5月1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吕建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书”)。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通策眼科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浙江证监局还要求,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眼科投资是通策医疗的联营企业。2023年财报显示,2023年11月7日,通策医疗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通策医疗关于受让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通策医疗持有眼科投资18%的股权,后知悉标的公司小股东童志鸿拟转让其持有的6%股权,公司基于眼科医院项目已完成培育并考虑眼科项目未来的增长空间及预期,意向行使参股公司优先受让权,受让第三方小股东童志鸿转让的6%股权,协议价格为1.2亿元,目前工商变更已完成。
此次的警示函与通策医疗、眼科投资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有关。决定书显示,通策医疗2023年3月28日披露的进展公告称,眼科投资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全部归还通策医疗于 2019年至2020年8月期间提供的1.12亿元财务资助款。2024年1月10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称,眼科投资将于2024年一季度完成归还财务资助款,如2024年一季度末未归还,实际控制人吕建明将代为履行归还义务。
与上述公告内容不一致的是,2024年4月2日,通策医疗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归还财务资助款的进展公告》,眼科投资预计将在2024年4月15日前归还财务资助款及利息。2024年4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参股公司已全部归还财务资助款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8日,眼科投资已将全部财务资助款1.12亿元本金及利息归还公司。
浙江证监局认定,眼科投资未能按照公告的还款计划及时归还财务资助款,吕建明在眼科投资未能按承诺时限归还时没有代为履行归还义务,眼科投资、吕建明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五条所述情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眼科投资、吕建明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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