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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第二十条》深度解析:正当防卫的界限与司法担当
前段时间,《第二十条》在各个院线上映,它的播出让人们再一次把视线聚焦到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制度上。在电影中,人过中年的检察官韩明已没了往日的锋芒,只想安分工作尽快从挂职转正才是他最关心的问题。在此期间,康村王永强为了保护多次遭到强奸的哑巴妻子,捅伤村霸刘文经的案件甚嚣尘上。刘文经的家人纠集村匪恶霸到检察院上访闹事,要求判处王永强死刑。为了左右案件的走向,村匪恶霸试图强迫关键证人王永强的妻子就范。另一方面,韩明的儿子为制止校园霸凌见义勇为,将学校张主任的儿子打伤,关于是否应该道歉,双方展开了拉锯战。
纵观整部电影,其涉及了许多法律知识,本文将对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分析。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剧中王永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剧情回顾:王永强的妻子被刘文经多次强奸,并扬言要经常来殴打王永强和强奸其妻子,王永强忍无可忍,便与刘文经厮打在一起。在互殴的过程中,刘文经想要返回车内拿刀,王永强便拿起剪刀刺向刘文经,刘文经身中数十刀,只有两刀属于致命伤,最终不治身亡。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在本质上是“以法对不法”,其成立条件要求存在现实、紧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求防卫适时,并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现实中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误以为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采取正当防卫,此时为假想防卫;而假设不法侵害不满足“正在进行”这一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人可能会构成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并且,防卫人主观上还应当具有防卫意识,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根据通说认为,应当站在防卫人的角度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现实、紧迫、正在进行”。
电影中,刘文经强奸王永强妻子的行为已然结束,因此王永强刺伤刘文经并非是对强奸的正当防卫;并且虽然刘文经扬言要经常来殴打王永强和强奸其妻子,但此时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因此王永强也不是对该行为的正当防卫。但在互殴的过程中,刘文经转身回到车上想要拿刀,并声称要“砍死”王永强,这相比于之前的互殴行为而言,暴力程度无疑升级。站在王永强的当时的立场来看,王永强的生命安全受到了威胁,此时存在“现实、紧迫、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此时王永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二、见义勇为造成侵权者利益受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剧情回顾:检察官韩明的儿子小韩在学校亲眼目睹一位男生严重霸凌其他同学,便出手解救了被霸凌的同学,但小韩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导致了霸凌者的鼻骨骨折,此时小韩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虽然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但小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此列。为了避免被霸凌同学的权益进一步遭到侵犯,小韩出手制止了霸凌者的行为无疑构成正当防卫。但由于小韩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没有控制好限度,将霸凌者的鼻梁打折,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鼻骨骨折应属于轻微伤,并未达到《刑法》中的定罪标准,也即小韩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承担民事中的侵权责任和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是不可避免的。
三、行政拘留是否会留下“案底”从而影响政审?
剧情回顾:电影中,小韩的母亲因将他人打伤被行政拘留15天,那么行政拘留实质如何,又是否会留下案底呢?
法律分析:行政拘留是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其目的在于惩罚和教育违法者,适用机关为公安机关。
“案底”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因此,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受到过刑事处罚,才能留下“案底”。因此,由于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并不属于罪犯,自然也不存在“案底”一说。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没有“案底”,但还是能够在公安机关查询到行政拘留的记录,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报考公务员或其他有特殊要求的职业的政审过程存在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第三款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第九条 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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