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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法院主动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妥当吗?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民法院在公众号发布公开征集“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引发社会讨论。该通告目前已被删除。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前也有法院发布通告“征集犯罪线索”,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作为刑事诉讼最后一环的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主动去征集违法犯罪线索,是否妥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有规定,人民法院也可接受公民报案和举报,但其主动征集线索可能不符合立法本意。“从刑诉法对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规定上,这样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还是由公安机关征集和接受更为合适。”
法院主动征集线索被认为不符合立法本意
子洲县法院此前发布的通告称,按照中、省、市、县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扫黑除恶领域重点对“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开展集中打击整治。子洲县人民法院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征集关于“村霸”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整治时间:2024年4月至10月。
线索征集范围为三部分:一、农村“村霸”和宗族、宗派等黑恶势力欺压群众、把持基层政权问题线索;二、在土地流转、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欺行霸市、强迫交易等问题线索;三、其他涉及“村霸”及其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题线索。
子洲县法院称,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客观、准确,应反映出违法犯罪时间、地点及违法犯罪过程。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和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和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
该法院还表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对协助破获重大涉黑涉恶案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子洲法院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陈碧解释,上述法规实际上是站在公民的举报控告权方便履行的角度规定的。公民在检举举报时,不一定知道这个案件应该给公检法的哪一家,谁来受理更合适,于是规定只要有人举报,公检法三家都应该接受。比如,法院接受线索之后,法院进行判断,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范围,就要将线索移送给到相应的司法机关,接着将移送情况通知给举报人。
陈碧认为,公检法各自都有自己的最主要的职权职责,比如人民法院最主要的职责是审判。人民法院应该接收公民的举报和受理,但主动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应该并不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卢义杰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人民法院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职能是通过审判案件来实现的,法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公开征集线索的职责和权力,作为公权力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卢义杰说,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的情形,仅限于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而不是法院主动面向社会征集线索。比如,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法院或面临被申请回避的尴尬
如果案件线索由法院征集,最后经过侦查、公诉等程序后,在征集线索的法院审理,会不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
“正常的工作流程,是公安机关获得案件线索,进行侦查。这个获得渠道,可以是公安主动发现,也可以是公民、单位报案、举报、控告,当然,也可以是其他国家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犯罪线索依法移送。侦查完毕后,由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审判。”卢义杰表示,法院是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环节,不宜错位地承担起征集案件线索的工作,否则是裁判员变成运动员,与审判机关的中立定位不符,也与“不告不理”的角色不符。
陈碧认为,按照规定,人民法院获得报案和控告材料这些线索后,不会去做实质审理。如果是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一些涉罪涉恶的行为,一般会移送至管辖地的公安机关。如果线索正常经过管辖地的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最终在审理阶段到达此前移送线索的法院,应该不需要回避审理。
卢义杰则认为,如果犯罪线索由法院主动征集而来,在审判阶段很可能被提出回避或管辖异议。根据上述法院的征集公告,法院对线索提出了一定要求,从工作常理看,法院也不可能将所有线索都移送公安机关,必然进行筛选,甚至不排除进行一定程度的核实了解。根据刑诉法解释,参与过案件其他程序的监察、侦查、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再担任该案审判人员。因此,若在征集线索中进行前述筛选、核实,其实就实质参与了案件部分前期工作,难免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不适合再审理该案。
同时,卢义杰表示,法院将征集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基于人的正常心理,审判阶段难以再判决无罪或轻判,否则会有前后矛盾、没“面子”之嫌。因此,主动征集犯罪线索不仅存在程序问题,也会被认为属于“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这一回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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