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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商丘梁园区法院:酒后寻衅滋事 “醉”上加“罪”
小酌怡情,但须有度,有人饮酒助兴,有人借酒浇愁,殊不知,过度饮酒,往往衍生是非,醉酒后放飞自我,酒醒后追悔莫及。近期,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酒后寻衅滋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被告人李某酒后无故辱骂杨某、李某真二人,因此双方发生厮打,随后被告人李某叫来三人合伙将杨某、李某真打伤,经鉴定杨某左侧鼻骨、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李某真左颧部、左手部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酒后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
法官说法
酒后切莫太冲动,寻衅滋事罪难逃。寻衅滋事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阻碍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广大群众要从本案中深刻认识到寻衅滋事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到醉酒也不能成为任意妄为的理由,酒后寻衅滋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切勿贪杯因“醉”获“罪”,让自己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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